十堰公积金11条新政今起施行 可交房租物业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文件要求,结合十堰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十堰住房公积金对改善职工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外地调入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房产套数认定,以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3.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此贷款属于家庭首次使用(之前无购房提取或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第二套家庭自住住房的面积不受限制。
4.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担保人。
5.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房屋评估手续,取消房龄限制,房屋总价以契税票房价为准。
6.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在本市内父母可用住房公积金为无房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房产查询以申请贷款人的婚姻家庭为单位,子女未婚需查询子女、父母房产,子女已婚只需查询子女家庭成员房产。
7.开通本省范围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业务。本省范围内十堰市辖区之外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户口在十堰并在十堰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提高县市和郧阳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5万元,郧阳区执行十堰城区贷款最高额度。
9.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资收入认定,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直接核定工资收入;对管理中心批准的未达基、未达比缴存公积金单位,以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核定工资收入(限于县市和郧阳区)。
10.对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凭市、县房管局印制的“租赁合同”和出具的“租赁收据”或“租赁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总额,每年提取一次。
11.对家庭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可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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