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过年,十堰男子竟干出这事!他把自己1岁多的孩子……
春寒料峭的十堰街头
一名年轻男子怀抱婴儿
在街边母婴店门口来回徘徊
心里却盘算着一件“见不得光”的事
......
男子“闪”丢孩子
2月11日大年初七下午四点多,在十堰人民路一家母婴店门口,一名男子徘徊了十几分钟之后走进店内,把怀中一个一岁左右的孩子放在收银台前,转身跑开。等店员回过神来,男子已经不见踪影。
工作人员小杨介绍,“孩子被放在收银台前的地上,是个女孩。这两天气温低,孩子的小手冰凉冰凉的。孩子特别可爱,不哭不闹,我们马上把孩子抱起来。”
工作人员随即报了警。见到孩子穿得单薄,裤子也脏了,大家又张罗着给她换了尿不湿和新裤子,一直陪着她玩。
无力抚养想遗弃
随后,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赶到,把孩子抱回派出所。考虑到孩子还小,派出所里无法安置。民警当天把她送到市儿童福利院,请他们代为照顾。
后经了解,丢弃孩子的男子已离婚,孩子抚养权归他,前妻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男子没有工作,生活拮据,曾多次打电话报警称养不活孩子。
一位知情市民介绍,“孩子的母亲离婚后去了外地,也患了病。没能力照看孩子。孩子的父亲或许是想挽回这段感情,赌气才做出这种傻事。”
看着无辜的孩子,一位市民感慨,“希望她的父母能认识到这个错误,再怎么有矛盾别牵扯这么小的孩子。”
2月12日晚上6点多,民警终于联系上孩子的父亲,人民所教导员吴毕龙反复劝说该男子,要承担做父亲的责任,随意将孩子遗弃是违法行为,并陪同男子到儿童福利院接回了孩子。
一个年幼的生命
差点因为监护人的愚蠢行为
改变人生的轨迹
幸而,她遇见了好心人
得以重回亲人怀抱
感谢这些伸出援手的人们!
面对亲生孩子
面对幼小的生命
为人父母应有基本的责任心
和对生命的敬畏心
随意遗弃幼儿
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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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俊鹏 责编/李承杰 终审/ 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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