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首例!非法捕捞者与收购者共同担责,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王琴)12月21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丹江口市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吕某、谢某、刘某、何某、李某非法捕捞、收购野生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将非法捕捞者与收购野生鱼商贩一并裁判共同承担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主动履行判决投放鱼苗,以实际行动对被破坏的丹江口库区水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谢某在丹江口库区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野生鱼获价值七万余元,刘某、何某、李某从吕某、谢某手中购得野生鱼获并贩卖货值五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堰市检察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报告建议在非法捕捞的水域投放幼鱼23万尾以修复生态环境。
经过合议,法庭当庭宣判:吕某、谢某立即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在丹江口库区(丹江口市段)水域投放鲢、鳙幼鱼苗23万尾,刘某、李某、何某在非法收购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失范围内与吕某、谢某承担连带修复责任,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被告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法院、渔业水产部门的见证下,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此案是十堰市首例把非法捕捞打渔者与非法收购水产品之贩鱼者判决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渔业生态的保护,不仅要管住非法捕捞行为,更要管住市场。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阻断非法捕捞---贩卖产业链,让非法收购贩卖野生鱼的共同侵权者付出经济代价。此案的教育意义还在于,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认识,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野生鱼,让每个人都为保护和修复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尽义务和责任。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同时,更要关注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如何修复。对非法捕捞者、贩卖者以增殖放流幼鱼的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体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的司法导向,展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秉承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理念,有力地维护流域生态平衡,保障了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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