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襄阳公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企业摊上事了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大家是不是早已准备好小板凳看看今年的3.15将曝光哪些企业?又是什么原因这些企业会被曝光?!为迎接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展示全市消维权成果曝光侵权行为宣传维权年主题。今天上午,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正式召开。披露种种不良商家的“恶行”,全部实名曝光,可谓大快人心。
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襄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牢固树立“消费维权共建共治 共享共赢”的理念,以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为主线,以健全维权机制、从严监管执法、创新维权方式、强化宣传教育为抓手,着力优化消费环境,助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12345 热线全年接听市民消费维权诉求来电1.78万件,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全年接处消费者来电7.8万件,全市消委系统受理投诉6845件。
全市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在2021年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襄阳在全国排名第32位,比上一年度上升14位。
先一起看看离我们较近的,发生在我们襄阳的吃穿用行等领域查出的典型案例吧。
襄阳市“3.15”消费维权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01.案例一:“2021.1.30”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件情况:2021年1月23日,高新公安分局根据线索,成功破获刘某、韩某、李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件,捣毁制假窝点1个,查扣作案面包车2辆、打码机1台、笔记本电脑1部、压盖器1部,扣押假冒白云边、石花、洋河、红星等4个品牌假酒及大量包装材料。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案4人已判决。
02.案例二: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公安局、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1年2月23日,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根据保康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成功破获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涉及湖北、江苏多地,查获涉案人员7名,捣毁生产销售假酒窝点3个,收缴假冒“尧治河1988酒”370件。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 150 余万元。涉案 7 人中,法院判决 3 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3 人,移交江苏公安部门 1 人。
03.案例三:襄阳市樊城区罗某某母婴用品生活馆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0年6月4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明,罗某某在消费者购买婴儿奶粉时,将固体饮料以“奶粉”名义进行销售,对产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万多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2021年5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0万元。
04.案例四:车某、王某未经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以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5月22日,根据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一塑料餐饮具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也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现场库存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四件套3200套、十件套240套,库存产品上还标识有伪造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经核实,生产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2112元,违法所得3944.96元。
处理结果:11月30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944.96元,罚款74435.20元。
05.案例五: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销售臆造币虚假宣传案
执法机构: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案件情况:2021年4月,一位80岁老人到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鉴定“纪念币”真伪。经鉴定,老人所携带的23枚“纪念币”中,有15枚分别是以“纪念建党100周年”和“最美逆行”为题材的臆造币。老人经人推荐在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题材的“纪念钞(币)”,累计9万余元。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及时联系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打击处置臆造币骗局。在联合小组的共同监管下,该公司退还老人受骗款项。经核查发现,该公司还涉及其他销售臆造钞币8起,金额达15万余元。
处理结果:联合小组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一并处理,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06.案例六: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治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情况:2021年9月28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襄城区民主路42号的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养生馆悬挂有“众知堂推拿针灸艾灸理疗”字样的招牌,馆内摆放三张按摩床;现场发现患者熊某的诊疗处方1张,熊某正在接受腰背部针灸治疗。经查实,该理疗养生馆系李某开办,无其他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有艾炙、药蒸、针灸,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患者熊某实施针灸治疗收费45元。
处理结果: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未经备案于2021年9月28日擅自为患者熊某实施针灸中医治疗活动并出具治疗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07.案例七:樊城区李某豆芽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佰品优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时,检出该批次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开展调查,查明该批次黄豆芽是从樊城区李某豆芽店购进。经询问,当事人李某承认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以及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
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1袋、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5包;2.罚款人民币2000元。
08.案例八:向某某营运出租车过程中议价、拒载案
执法机构: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案件情况:2021年5月23日,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崔某反映:2021年5月21日11时左右,崔某在谷城县银城大道粉阳路欲搭乘鄂F****6车牌号出租车前往谷城北站;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故障为由拒绝打表,声称收费15元;乘客崔某说正常收费只需10元,就被该车驾驶员拒载。经执法大队调查询问,证明向某某驾驶鄂F****6车牌号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议价、拒载违法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议价、拒载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09.案例九:襄阳三和天花装饰材料厂生产、销售商标侵权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0年8月24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襄阳三和天花装饰材料厂未经商标注册人武汉市汉阳区天亿中人材料厂许可,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天亿中人”装饰石膏板产品。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应十堰润维建材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要求,为其生产标注“天亿中人”牌高晶石膏板。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湖南平江制作标注“天亿高晶天花”模具4片;7月5日从襄阳诚忠鼎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标注“天亿中人”外包装1938个。截止8月24日,共生产规格为595mm×595mm高晶石膏板598件,每件货值46元,货值金额27508元;规格为595mm×1200mm高晶石膏板460片,每片货值18.72元,货值金额8611.2元;总货值金额为36119.2元。后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标称“天亿中人”高晶石膏板尚未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2020年12月31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1.没收生产的侵权产品规格为595mm×595mm高晶石膏板598件(每件8片)、规格为595mm×1200mm高晶石膏板460片;规格为595mm×595mm外包装360个、规格为595mm×1200mm外包装930个;标注“天亿高晶天花”图案的制作模具4片;2.罚款人民币4万元。
10.案例十:襄阳市襄城区路某某汽车维修部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管局襄城区执法大队。
案件情况:2021年9月1日,襄城区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在襄城区胜利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嘉实多”润滑油涉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磁护润滑油共计1桶,净含量:208升,购进价5000元/桶;“嘉实多”超嘉护超净全合成机油共计1桶(已使用了3/4桶),净含量:208升,购进价4000元/桶。两桶购进价总计9000元,上述产品标识标注的生产厂家均为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假冒侵权。经查明,2021年6月20日中午,当事人从自然人李某处购买“嘉实多?”磁护润滑油和超嘉护超净全合成机油各1桶。截止2021年9月1日,“嘉实多?”超嘉护超净全合成机油已使用了160升,每升售价50元,销售收入共计8000元。非法经营额为14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路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假冒“嘉实多?”磁护润滑油208升装1桶、超净全合成机油48升;2.罚款30000元。
襄阳市2021年度
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教培机构违约退款案
2021年10月9日,张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两年的在线学习课程。EF英孚教育培训机构要求先行支付3000元,后续学费每月分期支付。张女士按照机构邮件合同要求操作,实际分三笔完成了全额支付共计22999元。其中一笔16999元是花呗分期免息,与之前跟该教育机构表示的每月支付信息相悖。该邮件合同中明示“平台承诺自成功全额付款之日起的14天内无条件退款”。张女士当即要求取消全部课程,全额退还学费22999元。教育机构在电话中同意退款,但是平台迟迟不予通过退款流程审核。
襄阳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发现该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及经营地址均在武汉市武昌区,现场指导消费者用手机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APP上进行投诉,同时积极联系省消委寻求帮助。10月28日,该教育机构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还张女士所交费用22999元。
案例二:网购理赔诈骗被及时制止案
2021年5月28日,消费者冯某前往农业银行宜城环城支行柜台咨询,称账户上有1万元,但接过一通电话后余额就显示为零了。经查询发现,冯某账户上的10036元在当天10:10分转为定期,而冯某本人并未操作过活期转定期。农行工作人员查看通知短信,发现手机上有一个腾讯QQ的理赔消息提示。冯某称前几天给孩子网购衣服,支付宝客服打电话过来说有问题需要做理赔。农行工作人员点开理赔消息发现冯某已经扫码输入银行卡信息,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电信诈骗。但冯某执意认为该理赔电话是正常的,与存款变动没有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当场以冯某名义打QQ电话给“理赔客服”,揭穿了骗局,并帮助冯某将账户资金转出,修改银行卡密码,及时制止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
案例三:家庭装修消费纠纷案
2021年11月4日,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2020年9月25日与湖北九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72800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将其房屋装成样板间,2021年7月交房。2020年9月、11月,胡先生分别支付了两笔装修款65400元,约定尾款待交房验收合格后付清。同年9月底,胡先生患病,一直往返武汉治疗。2021年7月2日胡先生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发现收尾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多次交涉,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
枣阳市消委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得知该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处于半停业状态。经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自愿退还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4000元,后续由消费者自行装修。
案例四:订制内衣虚假宣传价格虚高案
2021年2月5日,南漳县消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其在城关镇“王中华骨健康馆”花18000元订购了一套简美曲线私人定制内衣,同时在健康馆做了二十次的身体调理。内衣穿着后没有商家所宣称的效果,反而感觉身体不适,要求退货遭拒。
经南漳县消委调解,健康馆负责人当即向刘女士表示了歉意,并全额退还了18000元的购衣款。
案例五:热水器漏水造成损失赔偿案
2021年3月4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0年11月在枣阳市京城商场购买了一台4500元的家万红牌燃气热水器。因天然气尚未开通,热水器安装好后未曾使用。2021年2月底,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燃气热水器突然出现漏水现象,导致家中木地板被水浸泡损坏。商家并未派员实地了解情况,断言是张先生使用不当导致的热水器损坏,表示不予维修赔偿。
枣阳市消委接诉后,立即会同专卖店负责人前往张先生家中进行调查,确认了张先生家中没有开通天然气,不存在使用热水器的情况;热水器外观也没有人为破坏的痕迹,确定热水器漏水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经多次调解,专卖店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热水器,对造成财产损失补偿了3000元。
案例六:美容会所预付卡跑路群体投诉案
2020 年 5 月,襄州区消保委相继收到15户消费者,关于“唯彩靓肤”会所“收取预付款未提供完服务关门跑路”的群体投诉,损失总额高达50 万元。接到投诉后,襄州区消保委高度重视,多次联系经营者孙某、岳某等人,当事人均以装修、放假、转让等各种理由,故意回避解决消费者投诉。
为了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襄州区消保委于 2020 年 6 月组织消费者代表进行了集体诉讼。2021 年 12 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关门跑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汽车全损及施救费用财险理赔纠纷案
2020年5月18日,保康县消委接到黄女士投诉。其亲属在2020年4月9日驾驶汽车坠入河中,3天后车辆被打捞上岸发现已严重受损。黄女士第一时间向永安财险保康分公司报备理赔,但19000元的打捞费理赔事项始终未能完全达成一致。
保康县消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财险公司尚未理赔的原因:一是该案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尚未完全认定;二是打捞费太高,投诉方没有提供打捞公司的收费凭证;三是打捞费超出正常事故理赔金额。保康消委会一方面到交警队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另一方面联系打捞公司核实收费依据,要求打捞公司出具合法的收费凭据。经多次调解,双方就赔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1.车辆按全损处理,承保72588.8元,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完成赔付;2.第三人保险两人,每人赔付1万元;3.打捞费19000元、施救费7600元给予全额赔付。
案例八:不合格建材消费纠纷案
2021年6月3日梁先生在南漳县城关镇兴发不锈钢门市部刘某处购买了不锈钢天沟,口头约定的标准是1毫米厚度,总长度90米,总价5900元。取货后,梁先生发现其中20根不锈钢天沟厚度为0.97毫米,10根不锈钢天沟的厚度仅为0.83毫米。多次与经营者交涉无果。
南漳县消委会长坪分会接诉后,委托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门店销售的同一批不锈钢钢材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批不锈钢钢材为不合格产品。据此报告,销售商刘某赔偿梁先生5000元。
案例九:旅游购物消费纠纷案
2021年1月5日,武汉肖女士一行50多人到南漳旅游,在导购的介绍下肖女士花4000元购买了东漳丝绸公司的8件“真丝”商品,回家后查看说明书发现所购商品并非真丝产品。
南漳县消委接诉后调查得知,肖女士当时看中的真丝样品仅有一件,推销员就向肖女士推荐了另一款商品,并口头告知肖女士此款不是真丝产品,当时购物人员较多,环境嘈杂,可能肖女士没有听清楚。为维护南漳旅游形象,东漳丝绸公司及时将4000元货款转账退给了肖女士。肖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十:寄递快件损毁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13日,市民王先生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声称不久前在本地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多功能烤箱,并通过商场委托谷城德邦快递公司邮寄至上海,保价1万元。收件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烤箱面板破损,于是立即将此情况告知了市民王先生。王先生遂通过商场要求快递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1万元,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付烤箱面板维修费用1000元。
接到申诉后,市邮政管理局快速展开调查:1.烤箱全新未使用,若仅维修面板将影响烤箱二次销售和使用体验;2.商场是该公司的协议客户,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优惠条款给予赔付。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以8000余元进行了赔付,一起快递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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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帮女郎
编辑:汪嘉丽 | 校对:陈凡林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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