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婴儿竟被育婴师粗暴对待致大腿骨折,这个育婴师已涉嫌犯罪
近日湖北十堰市一母婴照护会所的育婴师,粗暴对待婴儿致使28天的婴儿大腿骨折的新闻,引起关注,小编也在持续关注事件的调查进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当事人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事件回顾
湖北十堰市产妇李云为了使自己的孩子得到专业的照顾,孩子出生后母子便入住了本市一家叫做太和母婴照护会所的专业母婴护理机构。为此,李云缴纳了三万元费用,白天孩子自己照顾晚上则由会所的育婴师照看。
然,事情就发生在晚上!
李云在三月十三日白天照看孩子时,发现孩子哭闹不止,带孩子去游泳发现孩子只用一条腿蹬水,另一条腿是耷拉着的。发现情况不对的李云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大腿已经骨折了!李云及家属想到了查看晚上育婴师照看婴儿的录像,这不查不要紧,一查简直让人震惊气愤到了极点!
录像中和自己愉快相处了一个月的育婴师陈某某正在动作粗暴地对待自己的孩子。只见陈某某几次捏住婴儿的鼻子强行灌奶,粗暴扭转孩子的头发,用力翻转孩子的身体,并且粗暴的强制扶坐(不足一个月的婴儿强制扶坐)。孩子大哭不止,而一旁的育婴师们都无动于衷没有一个前去制止的,真的是孩子不是自己的啊!
婴儿大腿骨折(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法律责任
一、陈某某是否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某某是会所的育婴师,属于对婴儿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她符合该罪的身份特征,而且她也实施了虐待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呢?我认为还不尽然,因为这个罪的特点是要构成虐待,虐待就是持续性的对被监护人、看护人实施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暴力行为。而陈某某只是在一天夜里,对婴儿实施了虐待行为,该行为并没有持续发生。所以还不属于该罪所指的虐待。
二、陈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一是要看婴儿是否构成重伤?二是要看陈某某是否属于过失?《刑法》第九十五条所称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功能的;(三)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育婴师在捏鼻灌奶(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如果对婴儿的伤害经鉴定为重伤,那就要分析陈某某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否属于过失。刑法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重伤,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造成了伤害后果。那读者想一想陈某某是否属于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呢?我认为显然不是的,因为根据一般人的常识,都会指定用那样粗暴的动作肯定会伤害到婴儿,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更何况一个专业育婴师呢?
那她是不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危害后果。我们再看陈某某在整个动作过程中,有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对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主观的判断,要看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时,有没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比如轻信自己在山上烧荒不会引发火灾,带着一股灭火器。而陈某某在实施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灌奶,扶坐、翻身都没有采取任何防范婴儿受伤的措施,而是直接实施粗暴行为。所以她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既然,陈某某的行为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只有故意这个主观因素了。
三、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反观陈某某的行为。首先,她作为一名专业育婴师,对于自己粗暴动作会对婴儿造成伤害是明知的,明知后果而为之就属于故意。所以,对陈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论,是比较恰当的。
育婴师疑似正在强制扶坐婴儿(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四、陈某某自身特殊情况对量刑处罚的影响。
据报道,陈某某已经被刑事立案调查。然而,陈某某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她本身是一名孕妇。那么这种特殊情况本身对他的定罪量刑和处罚有没有影响呢?
怀孕本身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在具体处罚措施上会有影响。首先,孕妇不适用死刑,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所以,鉴于对孕妇的特殊保护,陈某某最终虽然会被定罪,但因为她本身是孕妇,前期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期可能判处缓刑或者采取监外执行措施。
有句话说“为善最乐,作恶难逃”,人出善念即为佛,人出恶念即为魔。作了恶事、坏事、伤害他人的事,是瞒不住逃不了的,迟早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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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育婴师说自己是因为怀孕,心情烦躁,这不是伤害婴儿的理由。 她也是个即将有孩子的人,她对自己的婴儿能因为心情不好这样粗暴对待吗? 十堰那家医院月子护理中心? 我的天,对一个婴儿她怎么能下得了手?! 持续关注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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