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可可 发表于 2022-4-27 05:59:33

父亲离婚后擅改儿子姓名,被12岁男孩一纸告上法庭!孩子名字到底谁做主?

跟爸爸姓还是跟妈妈姓?父母能随意改孩子的名字吗?

孩子的名字问题一直以来是很多家庭引发矛盾的争议点。

近日,一则#12岁男孩为改姓起诉父亲#的消息冲上热搜,又一次让人们想起了这个“古老”的话题,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离异父亲擅改12岁孩子名字,被告上法庭


据《今日说法》节目介绍,向小安是重庆合川一位 12岁男孩的曾用名,自从2011年10月,父母离婚之后,他就叫郑文达。

后来父母短暂复合,又把男孩的名字改为向小安,3个月后,父母再次分开,母亲伪造了男孩父亲的签名,把男孩的名字改回郑文达。

在此之后,男孩一直用郑文达这个名字参加各类数学竞赛、国家级国标舞比赛、作文比赛、绘画比赛……都获得了很不错的名次。

然而,就在郑文达小升初的关键时期,男孩突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父亲又改成了向小安。

因为此前一系列竞赛中的优异成绩都是以“郑文达”获得的,这时候改名,可能会影响到男孩在申请重点初中时,学校对于这些重要加分项的认定,之前所得的近百件奖项可能全部作废。

由于父亲不愿配合更名,男孩这才将父亲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男孩父亲配合原告变更姓名。

下了法庭,男孩的父亲还是拒不配合男孩改掉姓名,于是男孩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拿着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与抚养人母亲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把自己的名字改回为“郑文达”。

父母一方可以擅自给孩子改名吗?


在这起案件中,令很多网友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男孩的父亲或母亲,都能一个人就改掉孩子的名字?这操作符合规定吗?

■微博网友截图

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姓名是一项人格权利,但在我国,姓名的登记变更还须结合相关行政管理规范做出合理判断。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一旦变更,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

这也是为什么男孩的父亲能在男孩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名字改回来。

因为男孩的母亲在第二次改名之时,是通过伪造父亲签名的方式完成公安机关的登记,因此,男孩的父亲有权要求将孩子的姓名恢复。

多大的孩子能决定自己的姓名?


虽然男孩才十二岁,法院还是尊重了他的诉求,最终男孩得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

不用等到十八岁吗?

这也是很多人疑惑的。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一般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不必拘泥于十八周岁的年龄界限。

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能力是决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通常一般以年龄尺度和精神尺度确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而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从整体情况看,他们正处于长大发育的最初阶段,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有限,因此,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更为妥善。


其二,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也是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此类纠纷应当通过考虑变更姓名的行为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种种生活效应,从而判断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长大。如未成年子女使用现有姓名的时间长短,变更姓名后是否会影响子女与父母间关系的维系和发展,是否可能面临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困难和窘迫,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身份认知上的困扰等等。

通过结合个案情形予以全面综合的考虑,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起案件的法官解释,原告在长达8年的时间中,均使用郑文达这个姓名,已经为亲友、同学、老师所熟知,也已经成为其人格的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长大。

原告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因此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变更姓名怎样操作才合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那么,如何变更自己的姓名呢?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需要前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今日说法》栏目、央视新闻、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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