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治理“狗患”,不能光靠事后惩戒
治理“狗患”,不能光靠事后惩戒8月14日,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犬伤Ⅲ级一事,有了最新进展。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就此事向社会进行通报,德牧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外,5年内赵某某不得再养狗。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经支付受伤少年医药费4000元,对此,伤者家属并不完全满意,明确表示将索赔后续可能产生的医药费、心理治疗费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费用,并且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月15日澎湃新闻)。
毋庸置疑,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及类似行为既是有失公德的行为,又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饲养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犬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以致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事件中,狗主人赵某某就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但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只有在出现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方能对饲养者或管理者施加惩戒。而平时则很难对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不约束,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不清理狗粪等乱象加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类似规范,由于其层级较低,也无法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措施。这导致一些养犬人士无视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德,任由犬只到处乱窜,扰乱公共秩序,滋扰他人生活安宁。以致在养狗者和拒狗者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出现投放异烟肼之类极端事件。
必须强调,提升养犬文明,治理“狗患”,不能靠犬只伤人之后的惩戒和短期运动式治理,而应靠一套成熟、刚性、科学的规则体系和执行体系对养犬行为加以规范。如很多国家对流浪狗的处置和对养狗人的管理均比较规范。假如有人遛狗不做好拴绳等防护措施,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其犬只也可能被没收。一旦这些犬只咬伤他人,狗的主人不仅面临巨额罚款和索赔,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归根结底,人与狗之间的矛盾还是人与养狗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养狗文明”,关键在于健全对犬只的管理和养犬行为的规范。相关部门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针对犬只和养犬行为出台更加科学的规范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中已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内容,这无疑是良好开端。期待相应规则体系尽快形成并被严格执行,以发挥倒逼作用,让养犬者更加尊重规则和文明,达到防“狗患”于未然效果。
史洪举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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