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期半天。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经过全体董事审议,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及时从银行获得短期融资以保证公司的经营的需要,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向中国民生银行姑苏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信用品种,授信期为三年。
3、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友林先生、沈舟群女士、张利春先生、朱琳懿女士四人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建萍女士、韩坚先生、郭俊先生三人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职务津贴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职务津贴的公告》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通知、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友林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为公司创始人及主要发起人股东,曾在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莘塔通用机械厂工作,历任科长、厂长等职务。目前担任的社会职务主要有: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中国电梯协会副会长,江苏省苏商会副会长,苏州轨道交通产业协会会长,苏州市电梯业商会会长,吴江区电梯行业协会会长,汾湖高新区总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执委、苏州市党代表,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工商联副主席;苏州大学董事会常务董事等。曾荣获:“全国就业创业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企业家”、“苏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苏州市劳动模范”、“苏州慈善楷模”等荣誉称号。2014年至今任北京康力优蓝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康力机器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友林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5,859.1306万股;其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友林先生为董事候选人朱琳懿女士的父亲;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王友林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王友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沈舟群女士: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2005年至今服务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舟群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150万股;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沈舟群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沈舟群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利春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6年至今服务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利春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60万股;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张利春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张利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朱琳懿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1年至今服务于公司,历任供应商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采购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琳懿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朱琳懿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友林先生的女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朱琳懿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朱琳懿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建萍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于2007年至2014年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建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马建萍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马建萍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韩坚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2007年6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现任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教授,现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韩坚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韩坚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郭俊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一级律师。现任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律协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现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郭俊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郭俊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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