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基础知识03
说明:内容比较多,小编尽量分篇编辑,方便学习。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客户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它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接受客户支付的因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果客户拒付,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人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2.基本责任
a)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方式,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b)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撒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c)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一般责任期限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期限一般是指由其掌管货物的时间。在作为传统意义的代理人时,货运代理人应按委托合同条款的规定,采取合适的方式照料和管理货物,并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在作为承运人并运输保管货物时,其责任期限应从发货人手中接收货物开始,至运到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或在指定地点交收货人掌握为止,如果货物运抵目的地并已向收货人发出交货通知一定时间后,收货人仍未前来提取货物,也可以认为货运代理人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
4.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合同的责任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害能被证实由第三方的行为和疏忽造成时,货运代理人有义务将此种情况及有关证据告知委托人,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协助委托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仅作为代理人时,他对以委托人名义委托在第三者的运输、装卸、交付、结算、仓储、单据签发等方面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货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证明他在选择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方面有失职行为。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其责任的规定有较大区别,有些国家规定货运代理人除对代理行为负责外,不论他是否自己履行合同,还应对运输合同承担责任,并对为完成运输而委托、雇伤脑筋的承运人、代理人等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则规定,除非他自己履行合同(指完成运输),否则货运代理人并不对运输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5.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的责任
货运代理人接受货物并准备仓储时,应在收货后给委托人签发货物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仓储期间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情况,选择适当的仓储方式,尽其职责管理货物。如委托人对货物仓储有特殊要求和指示时,也一并给予执行。在已做到尽其责后仍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货运代理人不负责任,除非能证明该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是由于货运代理人在选择货物储存库、场方面有不当和缺陷,或由于他在存储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当自己作为仓储人,并自己执行货物仓储时,除上述责任外,还应承担对仓储人规定的责任。
6.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国际公约,但一般认为,如果货物在其掌握期间发生的损害或灭失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时,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该损害或灭失不负责任。(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所致;(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所致;(3)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的缺陷所致;(4)由于货物包装不牢固(不是由货运代理人完成),标志不清所致;(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所致;(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请不清楚、不完整、遗漏所致;(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所致。
但如果在上述各情况下,能证明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是由于货运代理人的过失和疏忽所致,货运代理人仍应承担责任。
近年来,货运代理人承担的责任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传统的货运代理人仅作为承担最小风险的代理人时代已经过去了,当前的货运代理人一般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作为成功的代价。
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1.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有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对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未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2.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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