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好人 发表于 2022-9-27 10:59:13

公开征意见!十堰人举报这种行为,最高拟奖5万元

日前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按照《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24日。


联系人: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郑绍军、徐飞鸿
电话:8666857(电话)
邮箱:253255921@qq.com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09月23日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奖励原则】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以下途径提交举报信息: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事项范围及分类】
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一般举报事项】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五)在禁烧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含露天焚烧产生的火点及黑斑;
(六)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的三十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撤销奖励】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编造生态环境违法的材料,意欲陷害被举报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采用弄虚作假、自导自演等骗取秸秆禁烧及其他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阻碍、干扰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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