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十堰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变!
日前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
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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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
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经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支付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十堰市内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七、十堰市行政区域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政策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七项惠民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0月24日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
七项惠民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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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满足新形势下缴存职工需求,最大程度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房屋套数认定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两套(含)以内住房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房屋套数认定以不动产证明查询结果为准。
三、代际范围是指: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继)父母、(养/继)子女办理业务时需出具公安、民政等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佐证材料。
四、本细则中代际业务只适用于单位缴存职工。
五、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冲还贷”协议的不能再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签“冲还贷”协议的只能办理该套住房还贷提取业务。
六、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自筹资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该部分还款金额可申请提取;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冲抵部分不能再提取。
七、缴存职工通过湖北政务网、鄂汇办APP、i武当、跨省通办等线上官方渠道可查证的信息,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若查实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职工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办理材料
一、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受理条件
1.住房使用范围:全国范围内自住商品房。
2.住房套数认定:按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执行。
3.代际互助范围:可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的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4.提取时限:期房凭《增值税发票》办理提取,申请提取有效期为发票日期满1个月后至12个月内。现房及二手房凭《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取,申请提取有效期为不动产权证日期满6个月后至12个月内。
5.提取次数及金额:同一套房,购房人及代际人在提取有效期内不限次数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总价。
6.购房提取代际业务只适用期房、现房及二手房提取。拍卖房、拆迁安置房、翻建/大修/自建房不能办理代际业务。
(二)申请材料
1.期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现房: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契税税票;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税票。
2.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购房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查询证明。
4.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5.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购房者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公安、民政部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提供办理材料→受理→打印《个人业务提取凭证》→缴存职工确认签字并领取回单→业务审核→办结放款。
二、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受理条件
1.住房使用范围: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住房组合贷款。
2.住房套数认定:按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执行。
3.代际互助范围:可提取借款合同上的主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4.提取时限及金额:同一套房,贷款还满一年后办理提取,主借款人及代际人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最长不超过60个月。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5.同一套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后不能再申请偿还贷款提取业务。
(二)提取类型和申请材料
1.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材料:
①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②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主借款人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按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执行。
3.偿还组合贷款提取。按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执行;本地或异地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冲还贷”协议的,只能提取提取该套住房差额还款部分;未签“冲还贷”协议的,则两部分贷款都可以提取。
4.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申请材料:
①主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②主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查询证明;
③主借人近三个月银行还款流水(纸质版或手机银行电子版均可)注:提前部分还款的提供提前还款证明,全部结清的提供结清证明;
④主借款人征信报告(有效期一个月);
⑤借款合同及银行借款凭证(纸质版或手机银行电子版均可);
⑥提取人的Ⅰ类银行卡;
⑦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主借款人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提供办理材料→受理→打印《个人业务提取凭证》→缴存职工确认签字并领取回单→业务审核→办结放款。
三、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受理条件
1.租房使用范围:十堰市辖区内自住商品房(不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
2.住房套数认定:租赁人及其配偶在租房地无自有住房。
3.代际互助范围:可提取房屋租赁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4.提取金额:单身职工租金上限为14400元/年,已婚职工租金上限为28800元/年。同一套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的房屋租赁费。
5.提取时限:同一套房,租赁人及代际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房屋租金,每次提取满一年后可办理下次提取。
(二)申请材料
1.租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租赁人夫妻双方不动产查询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收据;
4.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5.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租赁人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公安、民政部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提供办理材料→受理→打印《个人业务提取凭证》→缴存职工确认签字并领取回单→业务审核→办结放款。
四、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受理条件
1.住房使用范围:十堰市辖区内老旧住房加装电梯的房屋。
2.代际互助范围:可提取《不动产权证》上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3.提取金额:产权人及代际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4.提取时限:按照加装电梯支付发票(收据)时间起,提取有效期为五年。
(二)办理材料
1.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不动产权证;
3.加装电梯协议书;
4.个人加装电梯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
5.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6.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产权人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公安、民政部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提供办理材料→受理→打印《个人业务提取凭证》→缴存职工确认签字并领取回单→业务审核→办结放款
五、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支付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受理条件
1.重症使用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器官移植术及后期门诊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搭桥(支架)。病症详见下表:
重症使用范围具体病症:
2.代际互助范围: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3.提取金额:合计提取不超过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中的个人现金支付费用。
4.提取时限:申请业务时发票有效期在12个月内,该笔业务受理后可不限次数和时限代际提取,直至发票金额提完为止。
(二)办理材料
1.重症患者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专用章)、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原件)、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
3.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4.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代际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户口本不能显示与患者直系血亲关系的需提供公安、民政部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提供办理材料→受理→打印《个人业务提取凭证》→缴存职工确认签字并领取回单→业务审核→办结放款。
六、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十堰市内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借款人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为家庭二套房以内;且所购房屋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2.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按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单位职工,且账户状态正常。
3.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政策确定,可贷金额以所购房屋价值及还款能力综合核定。
(二)申请材料
1.借款人、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2.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1个月有效期)、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本人Ⅰ类银行卡。
3.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资料转交银行→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
七、十堰市行政区域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受理条件
1.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按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
2.借款人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所购房屋为家庭二套房以内;且所购房屋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3.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政策确定,可贷金额以所购房屋价值及还款能力综合核定。
(二)申请材料
1.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明细。
2.借款人、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本人Ⅰ类银行卡。
4.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和《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资料转交银行→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0月24日
扩散周知!
来源/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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