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先生 发表于 2022-11-23 20:51:15

虚拟货币交易之线下现金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有些出U的币友们为防止收到赃款损失掉u会选择与对方线下现金交易,这样做安全吗?有没有法律风险?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本人依据现行生效法院判例进行讲解。
判例:(2021)闽0802刑初614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但被告人刘义、杨中军伙同他人为牟某非法利益,持续以异常的线下交易方式、并低于市场价格向违法犯罪人员购买虚拟货币,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变卖,变卖后大量取现再与违法犯罪人员频繁进行线下虚拟货币交易,短期内交易金额即达百万余元多万元。结合前述被告人刘义、杨中军线下大量取现、低价收购虚拟币的作案方式以及被告人杨中军供述“我到百度搜这样倒卖虚拟货币会不会犯法,当时看到网上都写着倒卖虚拟币是帮犯罪的人洗黑钱,刘义又一直要我多开银行卡,还有刘义又是拿着现金低价购买虚拟币,在软件里正常价格卖,应该这些虚拟币是不干净的,所以对方要低价赶紧出手,不敢网上买。刘义每次买虚拟币都是把钱给张大志,张大志请我们吃饭,期间我要给张大志和另一个朋友黄毛拍照,他们不肯让我拍”;被告人刘义与违法犯罪人员通过蝙蝠软件聊天记录联系线下交易地点和钱款,并用“老地方结婚美女”(即老地方交易虚拟币)等隐蔽术语规避监管、检查;被告人刘义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取来购买币,然后马上交易出去,搞3-5万,一天好几次来回倒,干这个哪有不暴利的”等,可认定被告人刘义、杨中军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移、套现、收购的是犯罪所得。
分析: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线下现金交易是“异常”的情形之一,如果小伙伴为防止收到黑钱而选择线下交易,但是事实上收到了黑钱的话,是极难说清摆脱刑事责任的,同样的情形可见(2021)闽08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亦将线下现金交易,作为认定“应当明知”对方款项属于赃款的情形之一。因此,线下现金收u或出u,是存在被认定为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风险。根据办案经验,办案机关通常还会结合各方交易沟通所用的聊天工具如telegram等可即时删除聊天记录的加密工具、交易价格与正规平台价格差价、交易地点的隐蔽性等情形予以辅助确认。建议小伙伴们在出u或收u时,最好去正规平台完成KYC实名认证,交易次数多,注册时间久的商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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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811 发表于 2022-11-23 20:54:51

能写的更详细一些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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