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12月27日上午,湖北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庭审现场,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错并在媒体镜头前公开道歉。“我对自己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向十堰人民道歉,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据了解,杜某某是襄阳市谷城县人,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采伐杨树144棵,折合林木立木蓄积达59.0527立方米。
2022年8月1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判决,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要素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朝兵:“原来针对破坏环境乱伐林木这种行为,我们只能让他补植复绿,就是让他种树,谁破坏谁修复。去年《民法典》实施以后,规定可以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这个就为我们提起碳汇补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12月27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审判长、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汉立当庭宣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支付碳汇。并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自行补种树木,并保证存活432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判决结果,杜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湖北之声记者:李丹琼 通讯员:袁伊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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