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在汉江边被十堰警方抓获!车上搜出……
来源:十堰晚报7月20日晚上
郧阳区警方联合渔政部门
成功抓获3名利用小眼粘网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
现场扣押渔网6副
渔获物300余斤
当晚,郧阳警方部署开展夏季行动第五次集中清查。其间,五峰派出所联合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渔政站工作人员对辖区水域开展巡查时,接到“平安义警”提供线索,称有人在南北峰村下河捕鱼。
接报后,民警迅速着便衣在南北峰村河段蹲守。连续蹲守5个多小时后,民警发现有可疑人员在河边往车上搬运物品,遂上前盘查,并成功抓获两名非法捕捞嫌疑人。
经查,胡家营镇村民李某邀约庹某文窜至五峰乡,使用禁用工具“小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民警正在固定证据时,发现一辆皮卡车驶来,形迹可疑,待民警上前盘查时,车上人员弃车逃跑。经检查,该皮卡车后备箱也放有渔网及渔获物,民警迅速进行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庹某。
迫于压力,庹某于7月21日3时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过审讯,上述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汉江五峰段不仅是禁捕区,同时也是禁钓区。”据办案民警介绍,上游孤山电站每日夜间开闸放水,下游水流量增加,在下游钓鱼安全隐患较大。
普法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渔业资源
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为了咱十堰良好的生态环境
市民如遇有人非法捕捞
请立即报警
文、图/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
特约记者 张君 通讯员 肖发贲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