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张湾、茅箭法院公开悬赏
日前,张湾法院、茅箭法院相继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看看有你认识的人吗?张湾法院
01
执行悬赏须知
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六郎乡木瓜园村3组29号。
执行案号:(2022) 鄂0303执258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348
联系人电话:13636211355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0日正式发布
02
执行悬赏须知
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上述悬赏公告,相关须知及被执行人信息如下:
被执行人:肖涛,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46号3栋1单元101室。
执行案号:(2021) 鄂0303执1879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民终24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尚未清偿的借款84423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且为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4.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5.法院将对举报线索予以登记,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举报确认书。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范围: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我们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617326
联系人电话:13882776418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2号
邮编:442000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0日正式发布
茅箭法院
0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鄂0302执悬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猿抱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滨河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公司、王忠宇、张娟、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猿抱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忠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55栋1单元701。
被执行人:张娟,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方块村7组。
执行案号:(2020)鄂0302执恢12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民终1058号
执行标的:本金545400.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滨河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公司、王忠宇、张娟、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876
联系人:万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0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鄂0302执悬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洋洋,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鸳鸯村6组。
执行案号:(2022)鄂0302执1242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02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490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洋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963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来源:茅箭法院、张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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