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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邱法官的公正判决,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1月18日,原告黄某某家属来到丹江口市法院,向民一庭法官邱元生送上一面写有“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锦旗,表达对邱元生法官的感激之情。
据悉,2019年10月31日,被告陈某某受被告丹江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湖北省十堰市往丹江口市方向驾驶,行至太和大道金山三桥施工维修路段时,将行人原告黄某某挂到,造成黄某某受伤。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黄某某为八级伤残,被告陈某某垫付医疗费47803.19元。经查明,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丹江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丹江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以上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邱元生了解到原告黄某某系精准扶贫帮扶对象,经济并不富裕,事故发生后更是无力承担昂贵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境。为了帮助原告黄某某减轻生活负担,邱元生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结合案件情况,从法律规定及人道主义向三被告释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丹江口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当庭支付原告黄某某2000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当庭赔付原告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0337.69元。
近年来,丹江口市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扶贫”模式助推脱贫攻坚,开通贫困户诉讼绿色通道,对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减缓免诉讼费,最大限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肖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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