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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今起施行
——十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顾世英就《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十堰日报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十堰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顾世英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请问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顾世英: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
记者:请问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有哪些亮点?
顾世英: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法律需求,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村 (居)法律顾问等7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增加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其他法律服务事项。同时,为使群众能够便捷高效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构建 “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 “独唱”变 “合唱”。公共法律服务一直以来是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由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定位于构建 “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与司法执法过程,整合优化服务资源,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家 “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 “大合唱”的转变,将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链条拉长,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大格局。
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实体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网络平台。为满足各群体不同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不仅规定三类平台提供的具体普遍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还规定了优先向残疾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法治政府与法制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日常生产经营中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同级外事、商务等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很大缺口,为实现强队伍、精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目标,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条例还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加强监督考核,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公信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同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约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通过有力的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记者:请问十堰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顾世英: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一项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大事要事推进。十堰市司法局党组始终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服务产品、人才队伍、制度标准、组织保障五大体系建设。积极统筹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全市已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22个、公共法律服务室1850个,实现了市、县 (区)、乡镇 (街道)、村 (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站、点)全覆盖,12348热线平台、 “中国法网”网络平台良好运行,全市群众可就近选择到实体平台办理业务,随时随地通过网络、电话也能享受专业法律咨询服务。2020年我们还引进了法律服务智能机器人和 “无人律所”岗亭,进一步推进 “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建设,加强了人工智能在我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十堰市司法局去年先后荣获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贡献突出实施单位”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还有一大批先进个人受到全国性表彰。十堰市的律师 “246”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经验被央视、 《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湖北日报》等权威媒体报道。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的适时出台,对于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十堰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市作出新贡献。 (记者毛以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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