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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发展!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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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2-4-20 19: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市委印发《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统筹谋划“十四五”时期法治天津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法治天津建设走在前列,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法治建设先行区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法治建设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确保法治天津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坚持统筹推进,做到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依法治市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天津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坚持先行先试,着力破解制约法治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注重经验总结,及时规范提升。坚持服务大局,将全面依法治市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中谋划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3.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量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公信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市民法治素养提升、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十大工程”,实现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政府治理法治化、公正司法能力、领导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市民整体法治素养、法治化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八个走在前列”,让法治成为天津的城市核心竞争力。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市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地方立法更加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社会公平正义更加彰显,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法治建设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35年,全面建成法治建设先行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加强高质量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4.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市委领导下的立法协调机制,根据党中央部署,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规划计划,确保立法工作与市委决策有效衔接。加强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建设,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把关作用,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工作职责,逐步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人大代表分专题全程参与立法制度。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作用,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落实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论证咨询制度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示制度,完善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5.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工作,制定修改中医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传染病防治等法规规章,2022年年底前形成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公共卫生领域法规规章体系。加强高质量发展立法,制定修改促进乡村振兴、科学技术普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粮食安全等法规规章。加强惠民立法,制定修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燃气管理等法规规章。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制定修改信访、行政调解等法规规章。加强弘德立法,制定修改殡葬管理、红十字会管理等法规规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制定修改生态环境教育、生态保护补偿、工业节能等法规规章。完善法规规章清理制度,对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
6.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立法监督程序。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将“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推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入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实行动态管理。
8.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调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继续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全面深化街道(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推动执法重心向区、街道(乡镇)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强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业务培训等配套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基层治理平台衔接协同。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重点执法领域建立健全工作配套制度。
10.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开展执法专项整治。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广应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注重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11.加强执法工作监督。加强覆盖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推动市级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纵向监督,形成全方位、全流程执法监督新格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逐利执法等行为的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完善应诉通知、出庭通报等机制。
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12.树立新时代司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注重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参考性案例,深化审判、检察案例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加强办案团队建设,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
14.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落实侦查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逐步实行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应急处突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15.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开展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打造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系统,实现在线立案、调解、保全、庭审。
16.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裁判执行联动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工作对接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17.健全完善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督办追责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推动惩戒委员会发挥实质性作用。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办案定期公示通报、考核监督机制。建立执行案件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等行为的监督。探索推进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改革。建立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守护渤海”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
18.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制度,全面推行检察机关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加强刑事“挂案”检察监督。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体化机制。全面推进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健全社区矫正巡察监督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队伍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五、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9.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隐形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清理修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年底前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推广创新“信用+执法监管”场景应用。梳理编制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监管事项清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日常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
20.依法保护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疑罪从无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准确把握涉产权犯罪认定标准。推进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1.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大对侵犯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处理涉商业秘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重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挂牌督办。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办案机制,健全典型案例发布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高标准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快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推动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完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高效对接,2023年年底前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治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构建诚信法治政务环境。完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体系,开展区域信用、政务诚信建设评价。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机制和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23.加快推进涉企政务服务和法律服务。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常态化联系机制。发挥便民专线服务企业作用,推进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相关政府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深化“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推进企业开办所涉业务联办,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全覆盖。持续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加快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支持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专家团,为外经贸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六、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
24.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25.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26.突出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坚持把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具备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加强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法治能力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27.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按层级、分批次开展专题法治教育培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制度。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
七、全面提升市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8.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推动宪法精神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将宪法实践有机融入学校管理、学生学习生活,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
29.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制定和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围绕公共卫生、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就业、教育医疗、节约粮食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各环节。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利用典型案事件向公众进行法律解读。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大力推进“津门普法”平台建设,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队伍建设。
30.广泛推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大公德失范、诚信缺失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暴力伤害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暴力袭警问题的法律适用指导,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
31.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资源,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22年年底前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到100%。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监测机制,逐步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
32.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街道(乡镇)、社区(村)调解组织设置、人民调解员配备全覆盖。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八、加快推进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33.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培养执法骨干人才。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推动政法部门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培养锻炼。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探索打通特别优秀辅警入警通道。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
34.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建立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培养模式。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的常态化机制。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强化法学实践教学,选派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创新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落实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2023年年底前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天津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35.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健全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律师惩戒机制和惩戒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
九、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筑牢法治天津建设的坚实后盾
36.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天津建设。市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37.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应用,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38.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健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健全完善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39.推进京津冀法治协同。加强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升级转移、公共卫生、人才流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协同立法,落实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和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执法协同,完善立案协作、委托取证、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结果互认等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司法领域情况通报反馈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调查取证和执行协作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
40.加强涉军法治保障。广泛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军营创建。
十、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41.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认真编制实施市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按照集中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要求,扎实做好市委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加大市委党内法规解释力度,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市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
42.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坚持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为重点,带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规守纪。建立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将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建立党内法规学习宣传责任制。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日常考核内容。
43.狠抓党内法规实施。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结合进行。建立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制度,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评估或一揽子评估,推动党内法规有力实施。
44.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发挥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作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健全党内法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专业课程,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一、加强党对法治天津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
45.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重点课程。组织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定期举办系列专题论坛,加强对法治领域错误思想观点的辨析批驳,帮助干部群众明辨是非,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
46.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执政地位的能力。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党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47.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完善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决策咨询机制。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立全面依法治市重大课题研究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在法学理论创新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学科带头人带头开展课题攻关、加强学术指导,形成一批有价值、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更好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建立健全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与合作机制。
48.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加强市委领导依法治市工作制度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天津建设指标体系,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市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机制,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报告法治建设推进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49.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加强对法治天津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研究解决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跨领域跨地区跨部门的法治工作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各领域法治工作情况汇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立法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实体化运作。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统筹协调、决策参谋、督察督办、信息联络等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规划精神和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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