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第二届环丹江口库区三省六县市区法院司法协作会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召开,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丹江口法院、十堰市郧阳区法院、郧西县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洛南县法院,河南省淅川县法院联合发布6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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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被告人李某某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2020年禁渔期内,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多次驾船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并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严某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丹江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7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王某某的收购行为与李某某等人的捕捞行为已形成完整利益链条,与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者共同损害了生态环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丹江口法院对李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对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判令李某某等八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
丹江口库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加强库区司法保护、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恢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的重要措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屡禁不止,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注重发挥司法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修复生态环境等多重功能。本案审理贯彻最严密法治观,既惩治捕捞者,也惩治收购者,既追究刑事责任,也追究民事责任。斩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利益链条,树立鲜明导向,对推进“长江十年禁渔”、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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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某局不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十堰郧阳区中石化第一加油站距离汉江干流不足100米。该加油站的4个储油罐防渗漏设施不完备。因周围施工致使储油罐受损及油品泄漏风险剧增,存在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该局仅履行了部分职责,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处理该环境违法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其存在未依法充分有效履职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局作为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治理这一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法定职责,但其仅履行了部分职责,未能实质性消除中环境污染隐患,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责令该局对加油站环境污染隐患继续积极、主动、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十堰市汉江流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肩负着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的历史使命”。本案中加油站距离汉江干流不足100米,该加油站的防渗漏设施不完备,存在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判决后,该加油站已经完成了搬迁,彻底消除了污染隐患,保证了汉江流域水源安全。本案以判决方式有力督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责,充分发挥了法院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审判职能,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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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郧西县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恒广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郧西县涧池乡泥河口村8组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6634平方米用于堆放砂石料。该局巡查发现后,责令恒广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恢复原貌,并处罚款32000元。恒广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仅缴纳了罚款。该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恒广公司恢复土地原貌。郧西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书面回复称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恢复中。2021年7月,经现场勘察,恒广公司堆放的砂石料仍占地4284.23平方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郧西县法院认为,该局客观上未能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国家和社会土地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该局继续履行对恒广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并限期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完毕。
【参考意义】
郧西县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职,是落实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捍卫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具体实践;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土地资源保护、支持土地主管部门排除不当干扰的有效途径;通过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土地资源的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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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8日,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在淅川县金河镇后营村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发现大量野猪毛发,在其家中查获野猪肚子,及架设电网的逆变器、铁丝等相关设备。并查明2021年11月份,徐某某在金河镇后营村其房后山上使用“捕兔器”连接铁丝电打野猪,共捕获野猪两只。
【裁判结果】
淅川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平衡链条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法律的意识淡薄,非法捕杀野兔、野鸡、野猪等野生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案的处理对广大群众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对于教育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繁衍生息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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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未持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在山阳县板岩镇香沟村小香沟组非法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4株。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某赔偿因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恢复生态造林费用15200元,并赔礼道歉。被告人侯某某开庭前缴纳了生态造林费用15200元。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4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植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赔偿生态造林费用152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尤其需要重点保护。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采伐红豆杉或者非法移栽红豆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已缴纳生态造林费用,对生态环境具有一定补偿作用。人民法院为惩罚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挽救和教育本人,对被告人侯某某适用缓刑,充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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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10, 65, 140, 0.67)]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采矿附带民事
[color=rgba(10, 65, 140, 0.67)]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租赁的商州区夜村镇唐塬村二组16户村民耕地9.56亩以及6户村民河道荒地上非法采砂。经鉴定,袁某某总共非法采砂11971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99.545万元,造成该处耕地、河堤严重受损,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洛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将被毁的商州区夜村镇唐塬村河堤、耕地恢复生态原状,如袁某某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恢复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袁某某负担;还需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99.125万元,且在市级官方媒体上,就本案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典型意义】
商洛因地处山区,砂石资源丰富,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随意采挖河道、耕地内砂石。加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管控、保护力度,砂石价格一度上涨,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本案在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的义务,改变了过去“重打击惩罚,轻修复治理”的办案理念,体现了环资审判两者并重的司法理念。环境资源审判对于生态修复的重视,彰显了新时期法院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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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编 辑|肖冰洁 审 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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