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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22年8月)
前 言
2018年以来,十堰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十堰法院不断创新进取,推动建设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设置破产审判专项资金、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探索预重整、信用修复、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制度,全面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中需要着力破解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为抓手,持续推动破产审判机制改革,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优化作用,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1年度,十堰中院取得了“办理破产”营商环境指标考核全省第二、省法院营商环境考核排名第三的优异成绩,破产合议庭所在部门民三庭获得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先进集体的荣誉,为持续优化本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
十堰法院主动对标世界银行、国内发达省市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标准,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受理案件数一直处于全省最前列。2018年至2022年8月,全市法院共审查破产申请案件254件(十堰中院220件,基层法院34件),审结218件(十堰中院184件,基层法院34件),其中,裁定不予受理28件,充分发挥破产申请审查制度的识别功能,防止不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裁定准予撤回破产申请28件;其他案件6件。正在审查的破产申请案件36件,其中30件进入预重整程序。同一时期,全市法院立案受理的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案件140件(十堰中院97件,基层法院43件),审结57件(十堰中院35件,基层法院22件),同时还审结旧存破产案件4件。
140件破产案件中,从企业性质来看,民营企业(个别企业系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进入破产程序)占比100%,无国有企业;从破产企业行业分布来看,汽车及其零部件、配件生产、制造、销售类企业42件,占比30%;涉房地产开发及其上下游企业31件,占比22.14%;水电、旅游开发类企业9件,占比6.43%;工贸类企业38件,占比27.14%;其他农产品、食品、医药、物流等实业类企业20件,占比14.29%。
此外,全市法院共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案件6件(十堰中院3件,基层法院3件),审结5件(十堰中院3件,基层法院2件),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强制清算2件(十堰中院1件,基层法院1件),审结2件,同时还审结旧存强清案件1件。全市法院较好发挥了破产审判公平有序清理债权债务,合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
另外,十堰中院审理的庭外重组案件1件,以诉前调模式进行预重整案件3件。
(二)破产案件的特点
1、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五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共计140件。具体统计数据为:2018年18件,2019年11件,2020年20件,2021年59件,2022年1-8月32件。从统计数据中可见,破产案件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也反映出目前我市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新时期。
2、案件审理法院呈现不均衡的特点
五年以来,十堰中院及辖区内八个基层法院新收的案件数量分别为:十堰中院97件,茅箭区法院6件,张湾区法院14件,丹江口法院4件,郧县法院4件,郧西法院3件,竹山法院2件,竹溪法院7件,房县法院3件。从审理案件法院的分布情况来看,我市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十堰中院进行审理,占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69.29%,案件分布极不均衡。
3、案件以破产清算类案件为主
五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140件破产案件中,以破产清算类案件为主,其数量为134件,占比高达95.71%,另外破产重整案件5件,破产和解案件1件。需要说明的是,134件破产清算案件中,由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案件3件,转和解的案件1件,且当前仅在破产审查时决定预重整的案件就有33件,庭外重组案件1件。这一特点反映出十堰法院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有效利用司法程序清除僵尸企业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预重整机制,合理运用重整、和解制度挽救有生存希望的企业,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
4、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涉及破产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还牵涉到工商、税务、社保、建设、土地、卫生等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甚至有的工贸企业因常年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有的房地产企业因常年不能竣工验收致使业主无法取得不动产证,从而面临严重的维稳风险。近五年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审理周期较短的为无产可破的工贸企业破产案件,最短用时仅43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和虽有资产但矛盾激化难以接管或资产处置困难的案件,截止2022年6月,全市法院共有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23件,即为上述类型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合理配置资源,落实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1、在全省率先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优化破产审判资源。针对多数基层法院暴露出的因破产审判经验不足、配套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破产案件受理难、审理难、审理周期过长等问题,十堰中院出台《关于对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将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统一归口中院审理。同时,整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力量,从基层法院抽调5名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加入十堰中院破产合议庭,为专业化破产审判储备人才。自实施集中管辖以来,十堰中院破产审判团队共受理破产案件48件,破产衍生诉讼118件;破产案件办理周期由2020年的298.25天压缩到现在的123.75天。特别是全市法院贯彻落实省法院拉练整改和省委巡视组对于全市法院23件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理要求,截止2022年9月28日,已清理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8件,将长期未结破产积案控制在15件以内。
2、在全省率先出台多个辖区破产审判配套文件,促使辖区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
(1)2020年8月,十堰中院出台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引》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两份破产审判配套文件,并于月底举办了全市法院及管理人培训班。十堰市悠乐购广播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规定,缩短审理时限,简化审理程序,成为全市法院第一例适用繁简分流规定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
(2)2020年12月,十堰中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指引(试行)》,2021年12月16日,十堰中院正式印发《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指引》,预重整机制得以建立,这是全省法院系统首次就破产预重整工作制定规范。在探索建立预重整机制期间,十堰中院成功审结全省首起预重整转重整案件(五堰商场预重整转重整案,省法院典型案例)、十堰市第一起上市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公司重整案件。
(3)2021年7月1日,十堰中院出台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成为全省法院中首个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进行细化的文件。该指引是十堰中院在办理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华格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一案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的破产审判相关会议精神以及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的,是一次有益探索,为此后办理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打下坚实基础。
3、推动实施执转破专项活动,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执转破”作为一种创新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清理僵尸企业,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资产最大化。为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十堰中院于2021年3月29日,制定《关于在茅箭区法院开展“执转破”工作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在该院先行试点。2022年初,该方案在全市法院推广实施,截止2022年8月,十堰中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46件(含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全部结案后将促使1000余件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二)加强对外协调,构建内外联动的破产审判大局
1、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在十堰中院的推动下,十堰市政府于2019年1月22日成立了十堰市常态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并于2021年5月14日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十堰市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为细化府院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会商、工作机制奠定基础。比如,十堰中院通过府院联动,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确保十堰金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十堰金联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案件顺利推进。通过发挥房管、规划部门在办理测绘、验收、办证中的积极作用,确保湖北圣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明确和房产变现速度。在审理湖北博善药业有限公司、十堰天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中,通过发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优势,加速破产财产处置,大幅度提升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2、设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保障“无产可破”案件顺利推进。为确保“无产可破”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十堰中院于2018年11月22日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十堰市企业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作为破产费用专项资金。2020年度,十堰中院又推动从破产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充实破产费用专项资金。截止2021年12月底,共为10起“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申请专项资金40余万元,推动5起破产案件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近300万元充实专项资金。
3、积极联动市总工会,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为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破产企业困难职工的帮扶和转岗培训工作,维护广大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2019年6月20日,十堰中院与市总工会积极联动,结合我市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帮扶、就业等实际,联合印发《关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企业因破产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三)创新预重整机制,运用重整程序挽救企业
1、重视运用重整程序提升债权清偿率。十堰中院一直注重运用重整程序挽救有生存希望的破产企业,通过重整程序以最大限度提升债权人的清偿率。截止目前,十堰中院先后审结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恒久康华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金博来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天涯置业有限公司等7件重整案件,在提升清偿率方面较为突出的是十堰市恒久康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中,十堰中院积极协调,成功引进第三方投资者对原项目进行续开发,最终实现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由立案时的不到20%,提升至56.9%,达到了化解不良资产、焕发企业生机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多赢效果,当前,重整项目“龙城府邸”主体工程已完工,项目已展开预售,销售额已超1.5亿元,恒久康华公司破产重整案取得圆满成功,为全市法院后续破产案件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入选湖北省高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探索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制度。2020年底,十堰中院出台了《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指引(试行)》。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于2021年12月16日正式印发执行,该《指引》也是十堰中院成功审理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十堰市老牌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运营的五堰商场是十堰市知名商场品牌,迫于众多债权人的压力,于2020年3月26日向十堰中院提出执转破申请。十堰中院受理后,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通过引入新的投资人,最终达成重整方案,帮助这一老字号企业起死回生。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工业高端智能型自动化装备研发、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受原大股东债务诉讼、行业周期性波动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引发债务危机。在省法院的悉心指导下,该案重整程序仅用32天审结、重整方案执行完毕用时仅11天,写进省法院在人大的报告中,并作为省法院最新一批重整典型案例推广。
3、探索庭外重组新方式,提高重整成功率。庭外重组作为企业自救方式和自发的重整行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堰市紫气凌辰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遭遇困境,公司股东充分协商向十堰中院提出庭外重组申请。2021年12月22日,十堰中院按照紫气凌辰公司提交的《庭外重组指导申请书》要求,成立专门合议庭支持和指导该公司的庭外重组活动。在各方的配合下,于2022年6月28日顺利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紫气凌辰公司《庭外重组计划草案》,取得了阶段性关键成果。
(四)加强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1、打造全省首个“破产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为破产审判质效护航。2021年12月7日,十堰中院与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北京华宇公司共同建成“破产智能化办案辅助平台”并且试运行正常,同日十堰中院组织北京华宇公司对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培训。该平台充分整合司法、金融、互联网优势,集法官、管理人、银行资金监管和债权人等多角色于一体,破解了传统破产审判模式中各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交流路径不畅等问题。辅助平台上线以来,共发布各类破产公告17个、申报债权10场次,申报人数1913人次,召开线上听证、债权人会议33场次,参与人员3557人次。
2、充分运用网络提高办案效率。十堰中院倡导和鼓励管理人利用微信群、公众号主动向债权人公开案件信息、发布案件进展、沟通答疑,探索使用网络平台召开会议,疫情发生以来十堰中院审理的案件全部采用视频会议进行。比如,2020年7月2日,十堰中院在审理湖北诚品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华格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中,引入“钉钉”网络视频会议系统,3000余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效降低了疫情风险和会议成本。同时,落实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从各阶段、多维度为破产企业减成本。再如,丹江口市法院通过破产网拍,神龙化工厂设备由拍卖底价320万元拍出499万元,丹福钢厂设备由拍卖底价1550万元拍出4113万元。
(五)探索信用修复,助力破产企业重获新生
十堰中院敢于先创先行,认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示范区创建工作,搭建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2022年6月1日,中院联合税务、金融、工商、发改等部门出台了《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针对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工商信用、司法信用修复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流反馈机制,为破产企业摆脱压力、恢复发展提供强大的信用支撑。截止2022年8月,已完成3家重整、和解企业在司法、征信方面的信用修复工作,其余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亦在有序开展。
(六)规范档案管理,解决破产企业后顾之忧
2022年5月26日,中院联合市档案局出台《十堰市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办法》,将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明确了破产企业档案收集整理、数字化服务、保管、移交、借阅等具体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了破产企业档案“无人管、无钱管、无处放”等难题。截止目前,市档案馆已清点15家破产企业的档案共计3万多卷于7月上旬正式入馆。
(七)加强监督考核,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为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效能,在十堰中院的推动下,十堰市政府于2021年8月9日批准成立了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明确由中院作为业务主管机关,市司法局协同监管,目前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达到60余家。为满足破产企业多渠道化解纠纷及审理衍生诉讼案件的需要,十堰中院指导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其办公场设立了近300平方米的“十堰市办理破产集中服务大厅”,同时作为十堰中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全方位为破产诉讼参与人及衍生案件调解提供咨询等服务。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十堰中院专门出台《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管理细则》,与中国银行签订破产案件金融服务协议,对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确保接收案件的破产管理人依法依规履职。
三、破产审判工作的五个堵点
(一)社会大众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尚待提高
虽然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但是社会各方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在进入了破产程序以后,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对破产工作非常抵触,不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企业职工担心企业破产以后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不仅不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安排,甚至聚众上访,给全社会带来稳定隐患;部分债权人认为破产程序阻却了执行工作或者对其实现债权将产生不利影响,会使债务人因此逃避债务,所以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设置障碍。各方对破产认知的不足,极大消耗法院及管理人的精力和时间,导致部分破产案件推进缓慢。
(二)各项配套制度尚需完善
企业破产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的工程,虽然司法主导、各方协同配合已成为共识,但是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各部门无章可循。比如,十堰设立的府院联动机制,因配套制度的缺失,大部分破产案件仍处于一事一议的状态,尚有部分破产案件不同程度地遇到工商注销登记、税款债权申报方面不畅等问题,特别是破产涉税的问题非常突出,实践中存在着破产重整企业重整前、重整中的税务征收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清税证明无法出具影响企业注销、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税款、破产重整后依法豁免的滞纳金无法销核等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如,房地产企业无论破产清算、重整,大多数都面临为业主办证的终极问题,但破产企业多数情形下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建、超规划等违法问题致使建设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冲突,但是当前解决这些问题并无配套制度可以依循。
(三)“执转破”力度尚需加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是两级法院依旧积极性不高。一是查封财产在前的申请执行人出于高效实现其债权的目的,更愿意将强制执行程序作为首选,对“执转破”程序持消极的态度;查封在后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转破”的,法院又面临着首封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甚至信访、上访。二是被执行企业不愿破产,对“执转破”程序采取抵触态度,申请执行人又害怕被执行人破产后自身权益更加不能保障,均不愿“执转破”。三是执行法官积极性不高,因为被执行企业的大多数执行案件中,均有自然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即使被执行企业进入“执转破”,相关执行案件仍无法结案,却可能会面临被执行企业和申请执行人双方的不满意。
(四)破产财产处置困难
一方面,破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优势,其生产设备技术落后,即使进入拍卖程序也很难变现。全市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转入第二、三轮折价20%-40%拍卖的占大多数,甚至部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拍卖近十次依旧流拍。另一方面,许多破产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管理非常混乱,对外应收债权由于形成时间较长,债权原始依据丧失或者已过诉讼时效,还有部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导致破产企业应收债权往往难以追收,从而使破产企业的债权无法实现,导致清偿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部分破产企业存在高管、股东的个人财产、债务与破产企业混同,甚至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由此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经由长期的破产衍生诉讼后仍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致使追回破产财产的目的难以实现。
(五)职工安置困难
据统计,全市法院五年来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销售类企业、工贸类企业中均存在未及时给职工如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导致企业职工无法享受社保权利。这些破产企业或者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在偿还依法享有担保权、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所剩资产寥寥无几,或者资产无法处置,致使职工债权难以受偿。因此,职工债权矛盾突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党委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
四、破产审判工作的下一步打算
为了更好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全市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破产审判工作。
(一)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大局意识
全市法院应当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利用破产审判的职能,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结合当前优化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围绕我市中心工作,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坚持从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际出发,用好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排解困难,重新获得发展。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成功挽救具备拯救价值的企业,同时淘汰没有存续价值的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全市法院要充分运用法治宣传的功能,通过典型案例、开办法治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宣传破产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破产制度和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的媒体方式向全社会进行破产审判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破产审判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破产审判环境。
(三)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解决破产审判工作涉及民生保障、职工安置、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问题上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与各行政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推动完善各类企业破产后的配套制度;同时,全市法院要加大力度推进“执转破”工作,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及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办案水平,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运用网络等线上方式提升破产工作效率,贯彻落实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简单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制度,缩短破产审理期限,减少破产成本,使全市法院的破产审判质效再上新台阶。另外,全市法院要加强长期未结积案清理,保证两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占所有未结案件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
结 语
破产制度作为重要的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市场退出的重要机制,是现代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破产审判,重任在肩,仍需砥砺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全市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建设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破产审判机制为工作目标,以“三去一降一补”及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挽救制度为基本任务,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法治方式,以信息化、专业化为抓手,全面推动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而努力奋斗!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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