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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5起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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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7 05: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环资公益诉讼守护一库碧水北送”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全市各级法院近3年来公益诉讼审判相关情况,同时公开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8名被告获刑

2020年禁渔期内,丹江口市居民李某忠、吕某、饶某、李某全等5人顶风作案,多次驾驶船只在丹江口水库库区内,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此外,市民严某、刘某多次驾船在武当山特区某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忠等7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王某,王某明知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违法行为,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

案发后,饶某、严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忠、吕某、李某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严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12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严某、刘某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李某忠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案例2

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男子获刑并补植复绿

2021年1月至11月,朱某在未取得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竹溪县一林场盗伐杉树13株。案件发生后,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鉴定发现,朱某盗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达8.594立方米。

2021年11月6日至11月下旬,朱某自制捕猎工具,在竹溪县一林场内,先后捕获豪猪、野猪、麂子、猪獾各一只。2022年9月19日,市林业局出具野生动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朱某捕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朱某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当补植苗木、赔偿损失,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2022年12月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犯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朱某赔偿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损失4800元,一年内在案涉盗伐林木处或附近补植杉木一亩计65株,连续养护3年,保证成活率85%以上。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竹溪县人民法院实地核查,朱某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补植复绿义务。

案例3

企业乱用土地,监管部门成被告

2014年,郧西县恒广公司(化名)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郧西县涧池乡某村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6634平方米,用于堆放砂石料。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后,于2019年10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清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砂石料及建筑物并转走机械设施,将土地恢复原貌,并处罚款32000元。然而对于这一处罚,恒广公司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仅缴纳了罚款。

2020年11月2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恒广公司在郧西县涧池乡某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2020年11月10日,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称正在采取措施,恒广公司已自行拆除机械设备,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恢复中。

2021年7月,经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现场勘察,第三方企业现场测量,恒广公司堆放的砂石料仍占地4284.23平方米。2021年8月5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2021年9月2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履行对恒广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完毕。

案例4

随意堆放垃圾,主管单位受责罚

2020年,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因为该单位对张湾区一社区所辖山体长期违规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监管。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自1986年开始,当地陆续将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在社区一处山体上。1990年后,社区又允许在此倾倒渣土。在风雨的作用下,垃圾裸露面积达450平方米,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损害。

2020年5月9日,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此处堆放垃圾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管处理。

然而,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仍未全面履行职责。随后,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局对该社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

2021年12月20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对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达标的文件要求,对该社区长期存在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切实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

案例5

无证砍树,男子被判补种林木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男子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某村组退耕还林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折合林木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

案发后,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评估杜某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经评估,杜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评估杜某滥伐林木“碳汇”补偿价值为4926.91元。市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出具《关于杜某滥伐林木补植复绿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在原地或指定地域补种滥伐林木3倍的树木。丹江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杜某补种树木作业设计说明书》。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以杜某造成生态环境受损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2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杜某以“碳汇”补偿的形式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按设计要求补种相应树木修复生态,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杜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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