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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8 日,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消防救援部门在对位于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村3组神通大道的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渔耕小厨饭店(二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地下室厨房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2.0.3 条之规定,该场所为宾馆、饭店(地下一层为厨房,一层为餐厅,二至三层为客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7月1日武当山特区消防部门依法对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渔耕小厨饭店(二 店)地下室厨房予以临时查封。
普法时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2.0.3 条之规定: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消防提醒: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严禁加热、摔、砸气瓶或者倒卧使用气瓶;严禁擅自处置液化气钢瓶残液;严禁使用可调压式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来源:十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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