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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十堰,一位母亲在孩子走丢后在商场内情绪失控,用灭火器砸毁了一家金店。这一举动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有一位知名律师表示,虽然不能定性为抢劫,但依据我国的法律,财务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否则也可治安处罚。
但我觉得这位律师的观点过于机械,没有充分理解法理与人情的关系。首先,从主观上看,孩子是自己走丢还是被拐走,母亲并不清楚。她砸金店的可能原因是认为金店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此举可以迅速触发报警,引起商场的注意,尽快找到孩子。其次,母亲只是砸坏了金店的玻璃,并没有拿走任何首饰,她的行为更多的像是求助而非破坏。
客观上,母亲的行为虽然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但情急之下,事出有因,警察并未对她进行为难。在法律中,也有一些温情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犯罪行为危害不大,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就可以不追究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在遇到问题时都可以效仿这位母亲的行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后果也自然不同。从情感上来说,这位母亲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是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她的举动虽然付出了经济代价,但只要孩子平安找回,这样的代价也是可以接受的。
再次提醒,寻子心切,但极端个案切勿模仿。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律是严肃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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