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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十堰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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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丹江口水利枢纽

安全保卫工作

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

供水安全、水质安全

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公布丹江口水利枢纽

陆域安全保卫区

和水域安全保卫区具体范围

↓↓↓

(点击图片查看通告原文)

划定范围

陆域安全保卫区

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的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以枢纽工程及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用地为基准,参考现有枢纽封闭区范围划定。

具体为:丹江口城区左岸至丹郧路东侧,距左坝端50米,沿丹江口坝区管理范围边界线至左岸2号执勤哨位,沿开关站南侧围墙至左岸1号执勤哨位、直至与下游水域保卫区范围相接。右岸至武当大道东侧,距右坝端180米,沿丹江口坝区管理范围边界线至斜面升船机下游导航堤外50米以内陆域。

水域安全保卫区

水域安全保卫区为丹江口水利枢纽挡水建筑物上游500米以内水域,电站尾水平台下游300米以内水域。

管控要求

陆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识,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陆域安全保卫区内应当配备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等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车辆、人员凭有效通行证件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后,方可出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物资凭有效的通行证件和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出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必要时在出入口对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做好现场管控。

水域安全保卫区

水域安全保卫区应当设置水岸瞭望岗哨或者警戒哨位,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技术防范设施。除执行公务的船舶、经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安全检查核准的施工作业船舶,以及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核准的过坝船舶外,其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

对未经核准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因机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丹江口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扩散周知~

原标题:《十堰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阅读原文

来源:十堰发布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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