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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女子发频爆料,其丈夫刚卖了一块名贵手表却因涉诈被定为网逃,银行卡也被冻结。这是遇到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
# 男子卖手表被定为网逃?警方回应#
这种新的骗局从诈骗到案发的大概过程是:
诈骗分子联系名贵物品的卖家,现场验货,讨价还价,价格商定好后,诈骗分子让网络诈骗受害者给卖家网上转账付款;
卖家收到转账汇款,交付名贵物品给诈骗分子,诈骗分子迅速逃离;
网络诈骗受害者这时醒悟,意识到被骗,在当地报警,当地警方冻结了卖家的收款账号,联系到卖家,卖家这时才知道被骗。
该女子的丈夫遇到的情况也应当是类似这种情况。
根据该女子的描述,其丈夫卖了手表,当天晚上银行卡就被冻结了。
湖北十堰警方来当地,传唤她丈夫到了当地派出所。这时,她们被十堰警方告知,她们收到的这笔钱是湖北十堰市当地的一笔涉诈资金,女子丈夫被列为了网逃。在警方的要求下,女子向十堰市一公安分局汇款40万,女子丈夫当晚被释放。
该女子感觉很委屈,只是单纯的卖手表,现在手表没了,钱也被扣押了。
联系了湖北十堰警方该公安分局,有工作人员回应,不了解具体情况,会核实,再回复。
其实,在这过程中,也有不合常理之处,只不过卖家没有注意。比如,汇款的人是网络诈骗受害者,与来商谈买表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这时诈骗分子往往用各种话术搪塞过去。卖家应当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比如核实来买表的人的身份,保留其身份信息,坚持汇款账号的账户名与买表人是同一个人;就是你来买表,必须用你本人账户来汇款。
这个事件中,卖表所得40万被扣押了,应当如何处理呢,是返还给网络诈骗受害人(其是被骗的,按诈骗分子要求真实进行了汇款),还是给手表卖家(其也是被骗的,将手表给了诈骗分子),这是可讨论的一个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这个事件中,卖表人不知道来买表的人是诈骗分子,更不知道汇款是涉诈资金,卖表人取得汇款时是善意的,名贵手表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才得到汇款的,并且名贵手表已经交付给对方。卖表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善意受让人。
因此,这个事件中卖表所得应当适用上述法律条款的善意取得规定,卖表所得40万归卖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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