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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上午,竹山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男子套用车牌暴力抗法”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6月26日,王某新驾车在谷竹高速竹山段下高速,被民警发现涉嫌套牌后,拒不配合检查,驾车将民警拖行80米,致使其头部、腿部等多处软组织受伤。当晚,该驾驶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县人民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新的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竹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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