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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丹江口市法院公布2021年第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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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6 11: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购买火车票、飞机票、不动产交易、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及报考公务员、工程招投标和出入境等方面做出限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涉嫌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院将在互联网、微信、电视台等公众平台和全市人群集中的场所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集中曝光,曝光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照片、身份证号码、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等。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尽早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陷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甚至锒铛入狱的境地!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供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者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719-5217222
特此通告。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特别提醒: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 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不得购买非经营性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
6. 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 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 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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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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