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典型案例展播市场监管:严打侵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日,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十堰市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打着“梅子贡”品牌,使用仿冒“梅子贡茶”、“贡茶王”茶叶系列包装,以假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请求调查处理。接投诉后,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的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在该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贡茶王”茶叶包装盒、“御品贡茶王”内外包装袋均与十堰市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贡茶王”茶叶系列包装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会,并将其误认为十堰市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而十堰市梅子贡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贡茶王”茶叶系列包装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近似的包装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随后,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没收其违法使用的茶叶包装并处以罚款20000元。
以案释法
“大个核桃、康帅傅方便面……”市场上各类“山寨”商品层出不穷,“李鬼”披着“李逵”的外衣,经常令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一不留神就会“中招”。
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多年发展积累下来的成果。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商家不思企业发展创新之道,却妄想走“捷径”,搭“便车”,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了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的某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便是违反了此项规定,最终被依法处以两万元罚款。在此,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生意没有“捷径”,诚实守信才是经营之道,唯有诚信守法经营,方能做大做强。对于侵权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定将严打重处。(席伟)
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123@shiyan.com)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