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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近三年的
公益诉讼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盗伐林木非法狩猎,判刑+罚款+补栽
2021年1月底至11月初,朱某某为制备棺木,在竹溪县某林场盗伐杉树13株,被执法机关查获。经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检尺制材材积5.672立方米,活立木蓄积8.594立方米。2021年11月6日至11月下旬,朱某某自制捕猎工具,在竹溪县某林场内,先后捕获豪猪、野猪、麂子、猪獾各一只。2022年9月19日,市林业局出具野生动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朱某某捕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4800元。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某盗伐林木和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竹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朱某某盗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当补植苗木、赔偿损失,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2022年12月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朱某某赔偿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损失4800元,一年内在案涉盗伐林木处或附近补植杉木65株,连续养护三年,保证成活率85%以上。
案例二:熬汤时添加罂粟,餐馆老板获刑
2022年2月至4月,郧阳区城关镇一面馆老板贾某某为吸引食客,增加收入,将罂粟大料放置在自己熬制的牛骨头汤、酸浆汤、复合调味料里供顾客食用。
2022年4月21日,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及鉴定机构抽检人员,现场扣押并提取了贾某某熬制的牛骨头汤、酸浆汤及复合调味料等5个样品。经检验,从该店提取的复合调味料、牛骨头汤、酸浆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款4500元。
2022年10月26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以贾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郧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贾某某为了牟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2年12月13日,郧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依法没收贾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贾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贾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禁渔期内非法捕捞,8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在2020年禁渔期内,丹江口市市民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等人多次驾船,在丹江口市某水域等处用禁止使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严某、刘某多次驾船在武当山特区某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等7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王某,王某明知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案发后,饶某、严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严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元以上,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12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对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严某、刘某7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法,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李某忠等8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案例四:对私倒垃圾行为监管不力,执法部门被责令修复环境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怠于履行职责,对张湾区某街道某社区在辖区内某山体长期非正规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没有及时有效监管,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经查,1986年后,该社区将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在某山体,1990年后,该社区又允许在此倒渣土。其后在风雨的作用下,垃圾裸露约450平方米,潜藏的污染显现出来,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损害。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此处堆放垃圾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管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该山体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张湾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该山体长期存在的非法堆放垃圾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没有对此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生态环境仍持续受损。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须对该山体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确保环境卫生得到有效保护。
2021年12月20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对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达标的文件要求,对张湾区某街道某社区长期存在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切实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捕猎野生动物、非法使用土地、损害生态环境、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产品等领域。
丹江口库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加强库区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在本次集中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非法捕捞类案件成了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
十堰作为山水之城、生态大市,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取得了诸多实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检察院、法院重点关注的领域。
最近微信改版了有读者说找不到我们的文章大家记得把『十堰长安』设为星标?哦~ 来源/秦楚网编辑/惊蛰 责编/欧阳国华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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