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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湖北十堰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案子,几个嫌犯自己送上了门,干着违法的事儿,还让警察给他们做公证,这到底怎么回事儿?
当晚一个神情凝重、满脸抗拒的男子,被一伙人推进了派出所。随后其中一名男子许某拿出一份私下调解协议书,还有一张14万元的欠条,请警察公证,让欠条具有合法性。一开始民警以为是被押来的男子李某欠债不还,看完调解协议书才知道,这里面还隐藏着一桩婚外情。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据了解许某和妻子结婚后,感情不咸不淡,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情况,他常年在外打工。2015年1月他从外地回来后,就听到了一些关于妻子的流言蜚语,有人说她和一个包工头关系亲密。
被戴绿帽子是哪个男人都会生气的,他是听风就是雨的性子,听了闲话,回家就质问妻子。一开始妻子王某不承认,后来他在妻子的手机里看到了一些暧昧信息,大发雷霆,王某见瞒不过去了,就破罐子破摔承认了。
她和李某是在网上偶然认识的,李某做工程的,手头比较宽裕,两人聊着聊着就过了界,开始约在线下见面,后来发展成了地下恋情。因为许某长期不在家,两人更加肆无忌惮,这才被邻居看到了说闲话。
许某气炸了,他让妻子保证再也不和那个男人来往,王某也答应了。可仅仅如此,还是难消他心头之恨。那个男人让他丢尽脸面,他也不想让他好过。于是他让王某以幽会的名义将那个包工头约到酒店,上演一桩“好戏”。
15日晚上,包工头李某应约来到王某定的酒店,进门以后,也没有发现王某的表情异常,还问王某是不是想他了,王某出乎意外地没有回答,他也没介意。不到两分钟,一群人突然破门而入,这些人正是许某和他的几个亲戚。
他们一看到李某就拳脚相加,一顿胖揍,把他打得连连求饶。这看似解了恨,其实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原《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王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该予以谴责,而李某明知对方是有夫之妇,仍与之来往,道德有失,但加以教育,而不是被“私刑”处置。
所以许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李某起诉他们,他们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李某自己心里有鬼,也就没有报警。
之后,他在许某等人的逼迫之下,将自己和王某的私情写在了一张纸上,还写了私下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就包括赔偿许某14万元的精神损失,这也是许某打的如意算盘。怕他翻脸不认,许某还要求他写了一张欠条,签字画押。
为了威慑李某,也为了让协议和欠条更具“合法性”,他们押着李某去警察局进行公证。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那么这个欠条和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益吗?
首先这个协议和欠条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非李某自愿,《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某只要报警证实自己被胁迫签订协议后,就可以申请撤销。其次虽然有欠条,但是并没有实际的交易,因为对方破坏自己家庭,向第三者索要金钱赔偿,也是于法不合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夫妻间发生的,所以这个欠条违背了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欠条,自然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民警当然不会给他们做公证,而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他们抓捕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是指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某敲诈勒索14万,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形,但因他们主动投案,交代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且他们敲诈勒索未遂,比照既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获得被害人谅解,最后有可能免除惩罚,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相信许某、李某、王某等人这次都长了教训,以后要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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