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十堰微力量 于 2014-2-20 14:12 编辑
微力量志愿者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微力量是民间自发成立的公益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力量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微力量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微力量综合管理部是微力量志愿者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微力量志愿者登记、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为微力量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低于十八周岁但经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认同微力量的宗旨与理念;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微力量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与登记 一、 招募需求 微力量有志愿服务需求的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招募需求,内容包括: (一) 部门岗位设置说明 (二) 志愿者职责描述 (三) 志愿服务期限 (四) 志愿者到岗时间 二、 招募程序 志愿者招募流程主要包括:发布招募信息、申请人报名、材料审核、面试、背景审核、发出录用通知等步骤。 凡符合微力量志愿者申请基本条件者,通过以下两个步骤登记确认: (一) 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微力量提出申请并填写《微力量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人士,可在网站下载《微力量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填写完毕发送到负责人处。 (二) 材料审核 综合管理部初步审阅志愿者资料,并将符合志愿服务要求的人员资料交由需求部门确定。 (三) 面试 综合管理部与志愿者需求部门一起与申请者面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微力量志愿者”。 (四) 背景调查 综合管理部本着“尊重、保密”的原则对拟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及时对背景调查的结果进行汇总,报微力量负责人审阅。 如在资料审查或背景调查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属实者,微力量一律不予录用。 (五) 确定志愿服务工作 微力量志愿者须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微力量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未能成为微力量志愿者的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微力量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 参加微力量志愿者相关培训; 二、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 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微力量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 优先获得微力量和微力量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成为微力量正式员工; 七、 对微力量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微力量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微力量的相关规定; 二、 自觉维护微力量和志愿者形象; 三、 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五、 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六、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 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微力量要求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志愿者服务对象: 一、 社会弱势群体; 二、 公益组织。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 微力量日常事务; 二、 公益活动及项目。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微力量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微力量对志愿者的需求情况统一协调微力量志愿者资源,随时安排相关部门对申请者进行面试,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申请者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书》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 权利和义务; 三、 志愿服务的津贴标准和风险保障措施; 四、 责任的免除; 五、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七、 双方约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一、签署《志愿者服务协议》后,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需求部门安排志愿者工作并及时予以指导;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志愿者要按微力量要求着装并佩带“微力量徽章”; 四、志愿服务时间为以小时为单位计量的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 五、综合管理部定期组织志愿者绩效评估工作,收集志愿者对微力量或项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微力量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协议书》等措施。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微力量将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六条 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微力量将把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成绩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社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微力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