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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十堰市居民,是十堰市旅游局发售的一卡通持有者,是一群热爱武当山,热爱徒步的人。我们不想也不会逃票。自从十堰市旅游局发售旅游一卡通,我们就每年规规矩矩买了一卡通。往常经常有武当山景区综合执法人员查票,除了少数没有一卡通的人员补票以外,我们正常通行。
然而,2014年4月12日,我们正常从西神道徒步武当山时,在将到武当山金顶时,被几个武当山综合执法人员(俗称小红帽,以下称呼小红帽)挡住,言称:武当山门票管理局规定,凡是不从大门进入景区者,不管有什么证件,尤其是一卡通,都视为逃票,必须重新买票。小红帽们还拿出一份,从网上下载打印的一纸条,作为文件依据,言之凿凿。至此,我们一部分人原路返回,一部分人因体力不支或有其他原因,被迫无奈,在一卡通以外,又买了140元的门票。
我们不知道,武当山门票管理局是什么单位,小红帽出示的那份网上下载打印的文件的真伪。但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武当山门票管理局在网上发布了这样的规定,是否应该有该局的公章?是否应该在武当山所有路口设置公示牌?
小红帽出示的,所谓武当山门票管理局(以下简称门票管理局)的网上公告,我们且不管真假。一卡通是十堰市政府的惠民政策,十堰市旅游局发售的,具有合同契约的有价票证。而一卡通第五条明文规定:为错开旅游高峰期,“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7天),本卡暂停使用。景区因维修建设、防汛、举办重大节庆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对外开放时,以景区通告为准。而上面没有规定,必须从何处上山,必须从何处下山。显然,小红帽阻止我们上山和门票管理局的所谓文件,有悖于一卡通上的规定。
我们购买了一卡通,等于我们与十堰市旅游局的旅游消费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显然,门票管理局违反了上述合同法条文。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门票管理局又违反了消法的上述法律条文。
一卡通惠民是政府行为,所以我们希望十堰市旅游局,维护自己的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督促门票管理局回到法律的轨道。
我们保留下一步要求门票管理局赔偿的权利。
一群热爱武当山,热爱徒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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