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男子许某用自己的机械为他人耕地时受伤,郧西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雇主叶某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补偿许某3万元。 许某系郧西县安家乡农民,2011年买了一台农用微耕机,为同村人翻耕土地,每亩收40元钱。去年10月,同村村民叶某请许某为他家翻耕土地。10月21日8时左右,许某用微耕机耕完上面一块地,欲换另一块地耕作时,微耕机的犁突然被地下的树根绊住,许某一下子被甩到犁跟前,腿被犁割伤。 经郧西县人民医院诊断,许某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腿开放性外伤。许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其中叶某家支付1.3万元。后许某找叶某再次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叶某口头达成以40元每亩的价格为叶某家翻耕土地,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承揽关系。承揽人许某在使用自己的微耕机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害,在叶某没有对其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许某要求叶某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叶某作为受益人,应对许某予以适当经济补偿。遂判决叶某一次性补偿许某因此次承揽合同受伤的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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