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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交流] 十堰酒驾查处这么严 为何有人顶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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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09: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将醉驾列入《刑法》并开始执行。醉驾入刑之初,威力显现,十堰街头酒驾行为大为收敛,“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风气逐渐形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3年来,十堰的酒驾行为并没有随之减少,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还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市公安交管局统计,今年1月至11月初,全市共开展17次集中统一行动查酒驾,查处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1591起,其中醉驾320起,比2013年同期增长183.18%。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查处酒驾的行动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本月初,开始实施大规模异地用警,并且当场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可让人费解的是,严查之下,酒驾的人数为何越来越多?带着疑问,连日来,记者采访部分专家、学者,探究其中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惨剧:醉驾屡致群死群伤

为什么酒驾这么让人痛恨?这两起事故发人深省。

1998年1月29日,镜潭路东风汽车公司某单位职工王某,醉酒后驾驶富康小轿车,载花果街办严某等3家8口人,由东风公司43厂向花果方向行驶,行至镜潭路与一辆公交车相撞,车上9人全部死亡。

2008年11月18日,在城区白浪西路东风公司50厂路段,24岁的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私营企业主梁某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冲入路边一自发形成的蔬菜交易点,造成5死2伤。事后警方查明,梁某属于无证、酒后且疲劳驾驶。

血淋淋的事故刺痛社会的神经,酒驾非查不可。


数据:本月9次行动查处139名酒驾司机

本月以来,十堰交警共开展9次针对酒后驾驶的专项整治行动,查获饮酒后的机动车驾驶人197名,其中饮酒驾驶139人、醉酒驾驶58人。

11月2日、3日、9日、10日,市公安交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共进行4次大规模夜间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11月2日晚,查处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44起,其中10起醉驾;11月3日晚,交警再次夜查,查获酒后驾车25起,其中醉驾13起;11月9日晚,查获酒驾违法27起,其中醉驾12起;11月10日晚,县市交叉整治,仅城区查处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33起,其中9起醉驾。

已查处的违法行为显示,酒驾犯罪主体多为男性,以中青年群体居多,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比例偏高。如10日晚查获的33起酒驾33人,进城务工人员有19人;醉驾9人中,进城务工人员有4人。从犯罪时间看,晚餐后是案发高峰期,节假日是案件高发期。

通常,随着整治行动的开展,警方查获的酒驾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少。可令人不解的是,4次夜查行动中,警方查获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却越来越多。

9日晚,小轿车司机张某无证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讯问审查中发现,张某自2013年起,已经有两次饮酒驾驶违法记录,受到过罚款、记分、扣证、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处罚。

当晚9时10分,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到城区湖南路与车城路的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市公安交管局三大队交警查获。经查,张某属无证驾驶且其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是134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两年内3次酒驾且本次系醉酒驾驶,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刑事拘留。

探究:心存侥幸致酒驾屡禁不止

包括张某在内,几乎每一位被查处的司机,面对警方调查时,都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可为何他们还是明知故犯?

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长涂兴刚称,对于酒驾者而言,他们一般都对自己的酒量非常自信,认为喝一点酒不影响开车。同时,酒驾者容易持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即使喝了酒,也未必就会被查到,尤其在晚上10时之后,觉得交警不会检查,喝点酒开车也不会出什么事。还有一些司机认为,交警前几天刚刚进行夜查,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夜查。有的酒驾者还认为,即使真的夜查,不会那么巧就能查到自己。

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常永清告诉记者,自2011年5月酒驾入刑以来,整个社会对酒驾的危害性已有充分认识,酒驾的危害性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驾驶人都能按照规定执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仍有少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认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即使被抓住,也可以找关系通融、逃避处罚。还有一部分人自认为消息灵通,能准确掌握交警查酒驾的时间和地点,从而避开这个地点和时间段,逃避警方的查处。还有一部分人,纯属懵懂无知,等到铸成大错才知道后悔。

湖北医药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周尚成接受采访时称,很多人认为即使醉酒驾车,不一定会被交警查到,即使被查到也可以找关系搞定。也就是说,违法成本过低和查处率过低,不足以对酒后驾车违法者形成足够的震慑力,这就是导致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的根源。与国外相关法律进行对比,我国法律对酒驾处罚相对较轻。因此,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修改相关法律规定,用立法根治酒后驾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交通安全法规落到实处。同时,从交管部门的执法情况来看,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往往查酒驾专项行动是行政权力而非法律权威,而只有法律才能形成有效的长久管理机制。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其目的是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心理的认知与解读是一个重要的中介因素,法律的权威如果得不到群众的认可,即便法律制定得再完善,也只是空中楼阁。

对于处罚的尺度,交管部门也深有感触。从目前法院对醉驾者的判罚来看,处罚普遍较轻,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震慑醉驾行为的作用。从法院已经判决的情况分析,被告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的占70%以上。

分析:社会发展与酒文化冲突是根本原因

市车管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4月,十堰机动车保有量为99580辆;2014年4月28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54460辆,增幅达55%以上。仅2014年1月1日至4月28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7807辆。此外,3年间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也由177925人增加到264169人,增幅达48%。

周尚成说,从我们所处的社会来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已经慢慢进入“风险社会”。社会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增加。汽车一方面使交通更便捷,但另一方面大大增加道路风险。驾车者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他们面临的风险。

同时,从文化层面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法规存在相冲突的一面。“酒后驾车”的背后是交通文化与我国饮食文化(具体讲是“酒文化”)的冲突,很多国家的法律对酒驾采取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酒后驾车的惩罚措施非常严厉,这与这些国家的文化有关,如美国主流文化中的清教传统,就有强烈的禁酒倾向。在强调文化多样性和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同时,也要加强各个国家、民族在文化上的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在现代社会,我国应形成汽车社会应有的意识和文化氛围,现阶段人们接受汽车这种便捷的工具,却还没有对它可能带来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舆论环境和道德压力。

常永清对此也有同感。他说,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离不开酒文化。特别是在宴席上,更离不开酒。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在何种场所,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饭桌上总要喝几盅。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增进彼此间的感情。在这种大氛围下,喝酒也成为一种常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市民的出行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几年,私家车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开车成为很多市民出行的首选。市民一方面要追求空间距离以及速度,另一方面也无法拒绝酒文化,这样就无法保证安全,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等社会危害性就不可避免。


措施:齐抓共管保持高压

酒驾不仅对自己以及家庭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还树立了负面典型。

周尚成认为,酒后驾车引发的血淋淋的事故,让人们对“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产生质疑,因为遵守交通规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安全。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无所适从,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一旦社会规范失去它的效用,社会秩序怎能正常维护?同时,“酒后驾车”和“未成年人饮酒”这两种行为的危害往往有很大的关联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父母和长辈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身边最亲近的人,往往是未成年人模仿的对象。作为父母和长辈,牢记言传不如身教,最好不要在未成年人面前饮酒,包括酒后驾车。

常永清认为,查处酒驾行动,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不是一朝一夕能彻底解决的。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形成自觉的文明行为。首先,从正反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司机知晓酒驾的危害性。其次,继续从严查处酒驾,一旦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始终保持对酒驾的高压态势,时刻保持不放松。再次,对重点人员或者特殊人群的酒驾行为,予以曝光。最后,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在市民中倡导少喝酒、不喝酒的健康生活方式;鼓励餐饮企业适当增加代驾业务;引导社会群体的消费习惯,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常态深入人心。通过这些,让市民知道酒驾的危害性,并让酒驾的群体付出代价,从而把一些市民饮酒驾车的生活方式给调整过来,回归到健康的生活方式上来。


当然,查处酒驾并不是交管部门的“独角戏”,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应采取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酒驾的危害性,教育民众自觉学法、守法,拒绝酒驾。酒驾不仅是驾驶人员的事,全民都应形成远离酒驾的意识和行为规范,在走亲访友、酒席宴会、应酬接待时绷紧一根弦,要理解驾驶人员,不对驾驶人劝酒。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生命、文明驾驶、拒绝酒驾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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