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十堰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规[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十堰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对开发企业配建的公租房同区域房屋租赁市场租金调查情况,经研究,现将核定十堰城区开发企业配建公租房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此次核定开发企业配建公租房共138套,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具体租金标准详见附表)。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住户仍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即0.80元/㎡。 二、十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你局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每两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核定的租金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租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十堰城区开发企业配建公租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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