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了,我终于拿到了保险金,再也不用为此四处奔波了,感谢法官依法裁判维护了我的权益……”近日,从十堰市郧西法院领取了保险金的汪某满怀感激的对承办法官说到。
2012年11月,朋友朱某借用汪某车辆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驾驶人李某死亡,汪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经交警队认定,李某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朋友朱某负次要责任。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车辆修复费用约为60030元。汪某见责任相对方已死亡,便要求其小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以车辆受损是第三人过错造成,只在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承担补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2013年12月,汪某依据保险合同向十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朋友朱某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进行赔付,裁决保险公司赔付汪某车辆总损失的30%。保险公司按照仲裁裁决向汪某履行了赔偿款21431.10元。汪某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11月向十堰市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市中院经审理,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十堰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2015年12月,汪某再次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
汪某于2016年3月诉诸郧西法院。郧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认可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属于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且履行了部分赔偿责任,却以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为依据,以原告未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为由拒不承担剩余保险责任。无论原告及第三方对事故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保险公司应依据发生效力的保险合同先行向原告进行赔付,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某剩余的车辆修复费用41198.90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从2013年至今,汪某为获得修复车辆的保险金而历经仲裁、诉讼,最终经郧西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中院维持原判后,使其尽快领取了保险金,终结了他长达四年的维权之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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