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因假冒注册“风神牌”商标罪刑事案件,涉案两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半年。
庭审现场
这两名正在接受审理的被告人分别为郧西县六郎乡人冯仕根,郧县人高长水,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十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仕根、高长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仕根、高长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4033.7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风神牌”注册商标代表十堰汽车产业知名品牌,二被告人的制假行为,严重影响十堰东风汽车品牌的总体声誉,故应依法严厉打击。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仕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高长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两被告当庭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来源: 武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