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郧阳区鲍峡镇高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余一恒违反廉洁纪律、挪用民政资金问题。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等涉及群众事务时,余一恒索要及收受村民现金共计3200元,并接受服务对象请吃;高桥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2013年至2016年民政资金31900元用于环境治理、村级历史债务等支出,余一恒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4月27日,经郧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余一恒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郧阳区鲍峡镇高桥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余本永侵占、挪用民政资金问题。余本永在担任高桥村党支部委员、村会计期间,侵占民政资金14200元;高桥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2013年至2016年民政资金31900元用于环境治理、村级历史债务等支出,余本永作为村会计,应负直接责任。2017年4月27日,经郧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余本永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3.郧阳区鲍峡镇高桥村委会副主任刘本明挪用民政资金问题。高桥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2013年至2016年民政资金31900元用于环境治理、村级历史债务等支出,刘本明作为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应负直接责任。2017年4月27日,经郧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本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郧阳区南化塘镇郑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吉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财经纪律问题。2016年1月底,杨吉海在担任南化塘镇郑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操办其儿子婚宴,超范围接待并收受非“三亲”人员23人礼金3300元;2003年7月,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郑家村二组68亩土地的朱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2017年4月27日,经郧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杨吉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郧阳区城关镇响耳河村支部书记钟小明套取惠民资金问题。钟小明于2014年以其父亲名义套取生态移民补助12000元,2015年以其弟弟名义套取危房改造款8500元。2017年5月4日,经城关镇党委研究,给予钟小明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十堰市纪检监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