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去年购买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又与生产厂家对此存在分歧,日前,郧西县人李某竟和弟弟用摩托车多次将厂家大门堵得水泄不通,拒不听从警方劝阻,对厂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15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民警调查了解到,李某于2016年10月份购买了1.5吨该厂生产的水泥,并用来铺设自家院子,后来发现用这些水泥平整的场地出现了大面积的龟裂。李某认为是购买的水泥有质量问题,就找到厂方要求解决,而厂方技术员到李某家现场查看后,认为是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当所导致,与水泥质量无关。一方说是质量问题、一方说是使用不当,双方僵持不下,问题一时无法解决。
13日至14日,李某以此为由,驾驶摩托车停在厂家大门入口处中央,并邀约自己的弟弟站在大门出口处,阻止厂内车辆驶出厂区,两天扰乱秩序长达1个半小时。
民警对情绪激动的李某等人多方劝说,明确告知他们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指出李某对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理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对水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可向政府质检、工商等部门反映。
但李某依旧置之不理,14日上午,李某等人再次在厂区门口堵塞道路,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依法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15日,通过翔实的调查取证和依法裁决,李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郧阳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其弟弟因违法行为轻微免于处罚。民警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案已移交交警大队另行调查、处理。
“少数群众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很容易陷入误区,用损人不利己的方式,试图使对方屈服,以满足自己的要求。”办理该案的周警官指出,“对各类矛盾纠纷,我们呼吁涉事群众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合法渠道、正常途径、正确方式表达诉求,切不可感情用事、维权‘过头’,甚至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触碰法律红线。”
警方提示: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网(张君 王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