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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曾先德、曾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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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5: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曾先德、曾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1.jpg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 告

  鄂十郧检民公[2020]4203210000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9年7月至12月,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村民曾先德、曾刚擅自在禁猎区通过架设电网和尼龙绳抽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719-7235387。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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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5: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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