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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司法力度,彰显司法温度
让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花果飘香
作者:谢让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常重大,影响特别深远。作为政法机关,如何在创优营商环境中用足司法力度,彰显司法温度,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公安机关要坚持“打击”与“服务”两手抓,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一是坚决依法查办各类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以扫黑除恶为牵引,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为重点,严厉打击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人身伤害、资金侵占、破坏生产、毁坏设备、扰乱秩序不法行为,做到逢扰必查、逢案必办;二是在办理影响企业经营和稳定的案件中,对企业法人、经营者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查封扣押措施,慎用资金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时开展专项清理,限时依法依规处理企业涉案财物;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是切实提升服务意识。坚决克服“打击”有力、“服务”不足的执法现状。对难度较大的重点项目、矛盾较多的重点企业,公安机关可派出“项目服务民警”、“驻企法治指导员”,为项目“清障”,为“工程”“护航”,为企业“保驾”,全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贴心服务。
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营造“宽严相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要依法从重从严坚决“快捕快诉”,维护法律尊严;二是对损害民营企业的案件,要急企业所急,要优先办理、限时办结;三是要坚决摈弃“够罪即捕”的习惯思维,树立“少捕慎押”、“宽缓处置”的司法理念,要注重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司法办案与“护企促企”结合起来,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综合评估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建立容错机制,让企业法人边受教育边“宽心”经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审判机关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着力营造最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要从重从严坚决“依法审判”,弘扬司法权威 ;二是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做到快审、快结、快执,以此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投资安心、经营放心;三是对涉及企业及法人的民事案件,要切实转变观念,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尽可能把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坚决克服“一破了之”的惯性做法,要把企业“先破后立”、“以破促活”作为办案的终极目标;四是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传经送法活动,多为企业长远发展“把脉问诊”、献计献策。要紧紧围绕涉企纠纷进一步拓宽解决渠道,以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等措施,让企业踹口气后二次发力。
司法行政机关要立足法律服务职能,用真情服务来营造最 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部门要派员主动参入,以律师身份参加司法活动,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二是对涉及企业法人、经营者自身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更要主动作为,结合“法治体检进企业”活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对那些生活困难、打不起官司的企业,司法部门可采取缓交、减免律师费(服务费)等措施,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甚至免费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优良营商环境的前提条件。作为政法机关,在公正司法过程中,既要执法有力度,又要司法有温度。因此,要敢于思想破冰。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自身的工作摆进去、找准点、定好位,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审判、援助职能作用,力求司法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达到最佳效果的高度统一,以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全县政法机关要以着力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法商关系为基础,努力营造尊商、重商、亲商、爱商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引领作用,甘当企业的“法递小哥”,让法治贴心服务时刻陪伴在企业周围,让竹溪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花果飘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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