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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起,房县公安交警大队将在全县范围内对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措施。
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明确如下: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据房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介绍,3月20日以后首次违反这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纠正教育后不予处罚,不属于首次违反的,依法给予处罚。(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通讯员 林敏 邹怡 编发: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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