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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曾寿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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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9: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对曾寿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1.jpg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曾寿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45号

  联系电话:0719-8202021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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