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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实施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自然资源,提升自然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实施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自然资源,提升自然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落实市委市政府“一心两翼三高地”区域和产业布局,着力培植“一主四大四新”产业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要素支撑。
(二)整体目标。3至5年内,完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提升资源管理能力,实现资源利用主要指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低于省政府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较2019年提高10%。
(三)分区目标。根据全市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分区目标。到2025年,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主导区(十堰市城区,以下简称主导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基本保持不变,单位GDP地耗规模控制在6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0以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优化区(十堰城区以外的县市,以下简称优化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10%,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1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8以上。
二、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
(四)实行分区控制。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分区管控,统筹配置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引导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逐步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产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五)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我市中心城区良好的制造业基础,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聚焦各县(市、区)生态文化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逐步实现多业并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
(六)实施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严守生态底线和粮食安全红线,严厉打击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持先规划再审批,先审批再建设,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规定,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规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
三、严格标准规范控制
(七)发挥用地预审前置把关作用。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严格落实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控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确定项目用地总面积,切实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内容的审查,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八)强化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将耕地保护目标、GDP地耗降低率以及增存挂钩工作完成率等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予以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督办、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措施,督促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九)落实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各县(市、区)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宗地的性质、容积率等用地条件,并严格按规划内容实施,确保本地新供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比例逐年递增。自2021年起,各县(市、区)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十)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市场配置、多方共赢的原则,优先完善老旧小区、棚户区等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持续加大城市更新改造力度,推动重点产业向园区集聚,优化城市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各县(市、区)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地块“标图建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推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十一)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增存挂钩”机制,严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市、区)采取约谈、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大力推进“云上选地”招商地图编制工作,县(市、区)要协调发改、经信、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统筹推进,遴选优质地块、做好项目推介,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发挥资源要素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十二)完善土地盘活改造政策。鼓励加大对空闲、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支持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项目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产业、旅游休闲服务、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以及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等产业,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需办理转让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五、加强开发区管理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按照开发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年期间每年进行监测统计”的工作要求,从2021年起,全市各级开发区要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完善评价制度,加强评价数据管理,规范数据采集渠道,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填报主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确保评价成果客观公正。对不参加评价的,按照并列末位排名处理,扣减其所在县(市、区)新增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
(十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运用。开展开发区综合评价,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程度高的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等。对排名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排名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约谈、扣减用地计划指标、追责问责等处理,督促开发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六、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发展趋势和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各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租期年限和用地规模,积极引导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降低企业投入成本。弹性年期到期后,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的可以自动续期或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十六)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完善“标准地”出让配套政策,加大“标准地”出让力度,积极探索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2021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30%,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可开工,交付土地时一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十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资金保障,鼓励设立“退二进三”、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等专项扶持资金,发挥功能性国资平台作用,利用好当前政策红利。拓展社会资本渠道,在风险主体可控的情况下,推动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优化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补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十堰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七、严格考核管理
(十八)建立节约集约综合评估机制。建立和运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控制性指标核查机制,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措施与实施效果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十九)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考核并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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