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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报道:一次强奸罪、三次故意伤害罪,再加上日前刚刚宣判的开设赌场罪,1986年出生的卫某,已经是第五次被法院判刑。日前,郧西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今年35岁的卫某系郧西县人,小学文化水平,没有固定职业。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出狱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已连续4次被判刑,卫某并未就此改过。2019年下半年,出狱不久的卫某再次走上邪路。2020年6月16日,经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卫某被逮捕。随后,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对卫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
据调查,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柯某某(已判刑)在郧西县天下小区)后院内开设赌场,邀约并组织胡某、刘某等人在该赌场用麻将进行30元起底的“推饼子”赌博,柯某某通过每把抽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方式进行牟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出狱不久的卫某、郑某某(已判刑)在该赌场帮助抽水,卫某还通过微信转账套现为赌客提供赌资。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郧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民警到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参赌人员刘某等人因害怕被查匆匆逃离,刘某跳窗时脚部受伤。2019年11月初,柯某某为转移地点又租赁了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鑫辉置业小区斜对面山坡处的住房用于开设赌场,并持续经营至2019年12月底。柯某某将赌场转移到此处后,组织罗某、董某、孟某等人先后参与30元、50元起底的“推饼子”赌博,通过每把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方式牟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伙食。期间,姜某(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卫某在该赌场帮助抽水,卫某通过微信转账套现为赌客提供赌资。2020年11月10日,卫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卫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对卫某做出判决: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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