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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十堰这里的房屋要被征收了,补偿方案公布!涉及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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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 15: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保障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起邹家巷,西至襄渝铁路线,南起邹家巷28号楼(不含),北至陶瓷市场后山。具体以《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拟征收范围图》为准。
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拟征收范围图


十堰这里的房屋要被征收了,补偿方案公布!涉及你家吗?-1.jpg

三、房屋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是为了保障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起邹家巷,西至襄渝铁路线,南起邹家巷28号楼(不含),北至陶瓷市场后山(具体以《茅箭区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拟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户数
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实测认定或调查确认户数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以茅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对土地以实际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性质、用途、年限,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后实行收购。
2、对土地上建筑物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4、对不可搬迁机器设备按照重置成本,采用年限法进行评估;对可搬迁设备的搬迁费根据设备的大小型号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评估时点:本次征收决定公布日
六、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决定。被征收人对履行协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或履行协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填写书面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协商选定;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在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等到场人员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十堰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部门提供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公开遴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目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以产权人签字为准,非产权人代签必须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产权人必须在补偿协议中留置油泥手印。对产权人已故的,其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或者全部产权继承人签字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宜。
(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件及按约腾空的房屋交给征收人,以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产权注销及选择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免税等事宜。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其办证税费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中扣除相应损失。
(六)被征收人在供电部门、供水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由供电、供水部门派专业人员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和抵押权人另行设定抵押权或由被征收人清偿债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若双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也未清偿债务的,由抵押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向被征收人主张权利。
(八)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又拒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本方案仅适用于南岳路3号库土地收储项目房屋征收,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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