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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 十堰发布落实“双减”政策告知书,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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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05: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2日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告知书,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严控校外培训广告,全文如下: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告知书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一)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三)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严禁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开展学科培训。
(四)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严格落实“一址一证”要求,一校多址不得共用同一个许可证或者民非登记证。
(六)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不得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二、严控校外培训广告
(一)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得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含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内容的广告。
(四)不得发布“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变相形式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广告。
(五)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以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5.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情绪;
6.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敦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培训行为合法合规,于10月30日前清理、终止、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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