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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郧西首例!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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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21: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2日

郧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一案

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系郧西县羊尾镇人。2021年3月至6月,李某某从十堰购买散装汽油运回羊尾镇,并以6元每升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售卖。期间,李某某将装有汽油1700升的车辆停放在羊尾镇朱家沟村2组安置房附近,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该案由法官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对李某某进行教育,李某某表示后悔不已。法庭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四条后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郧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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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初窥道门I

发表于 2021-12-11 21: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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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初窥道门I

发表于 2021-12-11 21: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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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21: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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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1 2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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