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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十堰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破坏环境最高可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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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何要制定此条例,条例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特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丹进行了详细解读。
运用法治思维保护绿松石资源
十堰是全世界绿松石集聚度最高、品质最好的富矿区,绿松石矿量已探明1.2万吨,预测储量5.6万吨,占全国储量的70%,预计潜在价值5000亿元以上,被誉为“中国绿松石之乡”。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县(市、区)高度重视绿松石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编订绿松石分级标准,提请省相关主管部门组建湖北省绿松石质量检测中心,组织专家编印《十堰市绿松石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指南》,推进了绿松石资源的持续保护与开发利用。目前,十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绿松石产业链,全市登记在册从事绿松石加工和营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1000多家,从业人员5万余人,年创产值20亿元,产品远销海内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灵秀湖北”对外宣传的一张名片。
近年来,随着绿松石资源稀缺、价格攀升,出现了私挖盗采、矿区环境遭受破坏、市场秩序不规范、高端人才难引进等问题。
“制定《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绿松石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赵丹告诉记者。
数易其稿终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赵丹告诉记者,制定《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重点立法任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立项起草、征集意见、调研评估、审议修改等各环节工作。
赵丹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起草工作,深入有关县、区绿松石矿区、交易市场及开采、经营企业进行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2020年12月17日,市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成工作专班,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竹山县人大及绿松石产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人员,于2021年3月赴保山市学习考察《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地察看矿产品开采监管、矿山生态修复、玉雕人才培养、公盘交易中心等情况。同年4月、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
赵丹说,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2021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湖北省地方立法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邀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生态环保、行政法学、语言文字及资深律师等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对条例草案开展提请表决前的论证评估工作。工作专班认真研读专家组的论证评估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核,形成了草案送审稿。
经报请市委批准,2021年10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11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师永学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条例的说明。11月26日,参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批准了条例。
条例措施全面、监管严格
赵丹介绍,条例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线,彰显了十堰坚持小切口立法、建设绿色示范市的立法特色。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体现了三大特点。
一是主题突出。条例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逾期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制定修复方案、计提治理基金、建立工作台账等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突出了主题,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措施全面。条例设立了采矿权人负面清单,明晰了权利义务。规定采矿权人承担安全生产、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直接责任,建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矿产品生产与销售等工作台账,依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开展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三是监管严格。条例对市、县政府关于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管的主要工作作出列举,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细化,进一步厘清了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边界。要求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加强违法现场查处,进一步健全了保护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了奖励举报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责权明晰、运转高效的管理格局。
条例对主要的违法行为进行整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增强了法律震慑力。
破坏地质环境最高可罚50万元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实际开采绿松石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开采绿松石资源;禁止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禁止进入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私挖、盗采、擅自捡拾绿松石原矿;禁止破坏采矿设施,扰乱作业区生产和工作秩序。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绿松石资源破坏的,申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松石采矿权人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的,或者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绿松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记者 吴忠斌 编发: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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