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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三甲医院下属某月子中心育婴师对未满月的婴儿强硬喂奶、打脸,疑虐待婴儿,导致其大腿骨折。家长报警后,该育婴师以“怀孕4个月”为由,目前已经批准取保候审。
看到该视频触目惊心,作为父亲,感到愤慨无比! 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深知情绪不能解决问题,道德批判也不能让其罚当其错!希望家长,及时收集证据和在规定期限内做司法鉴定。
那么 该育婴师及所在机构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和法律责任呢?以及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和疑问将一一分析和发表个人观点。
刑法部分:
1,由于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的身份是育婴师,从最直观的犯罪构成来讲,可能涉嫌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个是(《刑法》修正案九)加进去的一个罪名,以前仅仅指家人、亲属等,对此处罚也通常以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等手段。随着“虐童、虐老”等较为案件的不断浮现发生的场地如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举证困难等特点。就有学者认为应该扩大对被侵害人权的保护。故,将社会上具有特色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规范其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过失致重伤罪】如果对该婴儿的伤害达到重伤二级以上的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上均是该护婴师可能涉嫌的犯罪罪名。由于该行为涉及多罪名,特别是刑法对虐待罪的标准是多次侵害、持续侵害……那么,该护婴师从视频上看“灌奶、打脸”等行为可以构成该罪名,其侵害后果又有加重情节。
但是,如果是该护婴师的直接侵害行为,造成应该大腿骨折的后果,两者成立因果关系的话,如:一直是她当班和护理负责人,婴儿又不会自己跑出去摔倒?别的婴儿也不会将他伤害。那么就需要根据家长所提供的证据,法官公正裁定了。
关于刑事定罪量刑过程中,由一侵害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问题,存在竞合关系。而且目前又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具体还需要等庭审判决结果!
3,该护婴师的取保候审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三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如果该嫌疑人真怀孕4个月的话,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当然,取保候审,并不是没事了,还是需要等待起诉和审判的……
民法法律问题
由于该育婴师系十堰市三甲医院下属的某月子中心员工或职工。那么如果提起民事赔偿的话,该月子中心就会成为该纠纷的被告,如果该三甲医院和该月子中心存在隶属关系,那么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如何定罪量刑,应该罪刑法定、公平公正审判、罚当其罪!!
相信司法公正、相信公义长存!!!
如上仅为个人观点、分析,仅供讨论、参考,对此各位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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